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不断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切实保障改善生态环境,着力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突出“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受罚”的导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南京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宁政规字〔2016〕12号)和《溧水区生态补偿工作实施(试行)意见》(溧委办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组织制定我区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意见,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赔偿机制,实行补偿资金和保护面积、保护成效“双挂钩”。
二、生态保护补偿的部门责任分工
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区环保、财政部门牵头,区发改、审计、监察、法制、农业、水务、国土、城建、城管等部门组成的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联席会议。
区环保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牵头负责生态红线保护补偿。区财政局负责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并监督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区国土分局负责耕地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区农业局负责全区水稻种植区、生态保护公益林、湿地公园生态保护补偿。区水务局负责全区水利风景区、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区法制办、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开发区、各镇街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对本区域内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负总责。
三、生态保护补偿的对象、类型和范围
生态保护补偿对象:开发区、各镇街、权属管理单位或个人。
生态保护补偿类型和范围:
1、生态红线区域是指《南京市溧水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确定的重要生态红线区域;
2、耕地是指根据《溧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实际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具体根据农业农经部门牵头组织认定的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耕地面积确定;
3、生态公益林是指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公益林和高等级公路两侧公益林、沿河(湖)防护林和重点工业园区周边的工业防污林;
4、水利风景区是指由省级以上水利部门确定的国家级、省级水利风景区。
5、湿地是指石湫镇环山河、东屏镇方便水库两个市级湿地公园。
6、饮用水源地是指方便水库、中山水库两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四、生态保护补偿标准
1、生态红线区域。
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各行政区生态红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工作,结合生态红线区域监督管理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1)市级以上补偿资金
根据各行政区域生态红线区域类型、面积、级别等因素,综合计算生态补偿的区域面积和补偿资金。
(2)区级补偿资金
根据《南京市溧水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溧政发〔2014〕88号)划定范围,扣除生态红线区域范围内公益林、水面等面积后,按照一级管控区每年每平方公里15万元核算、二级管控区每年每平方公里5万元核算,由区级财政承担。
2、耕地。按每年每亩300元标准核算资金,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补偿对象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本村农户,补偿资金由农户自行支配。
其中,实际种植水稻的区域,另给予补偿120元/亩·年,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承担,补偿对象为各水稻种植镇街、社区(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水稻生产环境保护和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水稻农业保险补贴、土地流转补贴等。
3、生态公益林。按每年每亩100元标准核算资金,市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在扣除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后,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承担。补偿对象为各生态公益林林权单位,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支付由公益林管护者(包括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在管护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和收益补偿。
4、水利风景区。国家级水利风景区补偿标准为不超过200万元/年、省级水利风景区补偿标准为不超过100万元/年。市属水利风景区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区属水利风景区补偿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承担;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偿资金应主要用于风景区水生态修复、水生态保护和水生态建设等项目。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偿的受偿主体为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生态补偿有关项目由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5、湿地生态补偿资金。市级湿地公园所在镇每年每个专项补助40万元(石湫镇环山河、东屏镇方便水库),由区财政承担。湿地生态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湿地动植物保护、水系维护、水环境治理、环境整治、林木抚育等。
6、水源地生态补偿资金。方便水库、中山水库两个区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涉及到的镇给予定额补助,补助资金共170万元(其中永阳街道70万元,东屏镇70万元,白马镇30万元),由区级财政承担。水源地生态补偿资金主要用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工作。
五、补偿资金分配拔付和监督管理
各类生态保护区域补偿工作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报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联席会议,作为开发区、各镇街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由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综合考核结果,提出年度生态区域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以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达。
区农业、水务、国土、环保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对重点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生态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生态保护补偿对象违反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要求,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态保护责任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各镇街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未达要求的,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联席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经济发展、生态修复、生态工程建设和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不得用于考察、旅游、接待及购置交通工具等“三公”行政管理支出。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