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标准》的目的
我区现执行的《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标准》是2014年依据《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浦政规[2014]1号)制定的,与2015年南京市政府新发布的《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15〕15号)不尽一致,急须对其进行修改,重新发布。
二、制定《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标准》的过程和法律依据
1、《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5号,2015年5月29日;
2、《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三、制定《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
1、第一条:规定了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及统一建设两种补偿方式下征收补偿款的构成及补偿标准;
2、第二条:规定了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构成及补偿标准;
3、第三条:规定了搬家费、住宅房屋征收提前搬家奖励费分段补偿标准;
4、第四条:规定了住宅房屋自行过渡费标准;
5、第五条:规定了房屋装修、附属物、设备拆移等补偿标准。
6、第六条:明确了征收安置房的基准价格指导标准,以及规定了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的给予奖励;
7、第七条:适用范围。
较老标准变更的重要内容:
1、搬家奖励费:取消了老标准中的两级片区的不同标准(第一奖励期以及片区按450元每平方米,二级片区按180元每平方米,第二奖励期一级片区按250元每平方米,二级片区按90元每平方米计算),现统一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不足50000元的补足50000元,且第二个奖励期统一按每平方米250元计算;
2、搬家费:提高了老标准搬家费标准,参照国有征收搬家补助费给予补偿,即由原来的12元每平方米调整至50元每平方米,不足1000元补足至1000元;
3、过渡费:对老标准过渡标准也进行了提高,取消老标准的两级片区(即一级片区过渡期限内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算,不足600元补足至600元,超过两年过渡期的,超出期限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不足900元补足至900元;二级片区过渡期限内按每月每平方米2元计算,不足400元补足至400元,超过两年过渡期的,超出期限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4元计算,不足700元补足至700元),现新标准统一在过渡期限内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