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重大疾病、困难家庭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浦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有关重大疾病、困难家庭补助办法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或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且在奖励期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可以给予补助。
一、大病补助标准:恶心(性)肿瘤、急性心肌梗赛(塞)、尿毒症等长期治疗的慢性重大疾病,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精神病患者、心脏搭桥、心血管、重度糖尿病、重度中风等较重的急性疾病,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以上疾病均需出具二甲及以上医院诊断书及住院记录。
二、残疾人凭第二代《残疾证》,残疾等级在1级到2级和智力、精神3级到4级的补助2万元;残疾等级在3级到4级补助1万元。
三、城市特困户(“三无”人员)补助3万元。
四、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补助2万元。
五、失独家庭和民政重点优抚对象补助2万元。
上述补助累计不超过8万元/户。
被征收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被征收人与实施单位签订协议并交房搬家后申请上述补助,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社区、街道、区民政、区残联等部门审核后,由实施单位汇总,依据政策审核后进行发放。
以上政策,根据浦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及浦口区的实际情况,可适时调整。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