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镇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洪蓝镇征地拆迁第三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洪蓝镇人民政府
二○一八年一月八日
洪蓝镇征地拆迁第三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拆迁评估(审计)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本区域有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审计),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
第二条 选定拆迁评估(审计)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审计)协议。
第三条 拆迁评估(审计)机构接受委托方的查产资料,并在拆迁现场进行告示和前期调查。
第四条 进行拆迁项目资金概算评估。
第五条 进行逐户实地查勘。
第六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具体测算。
第七条 确定分户评估(审计)结果,并予5日内公布。
第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持有异议,但在被告知评估(审计)结果之日起的5日内,未向评估(审计)机构要求解释、说明,或者经评估(审计)机构解释、说明后仍持异议,但又未重新委托评估(审计)的,货币补偿金额可以按被告知的评估(审计)结果确定。
第九条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估价专家委员会抽签选定3名以上专家,组成估价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及其委托人各承担50%。
第十条 拆迁评估(审计)机构接受评估(审计)委托后,不得向其他估价(审计)机构转让受托的评估(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评估(审计)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拆迁法规、政策和拆迁评估(审计)业务的培训、考核,取得《拆迁评估(审计)岗位证》。
第十二条 要求评估(审计)技术报告与拆迁协议同步,实施项目结束后,评估(审计)技术报告应立即归档。
第十三条 拆迁评估(审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得在本区域从事房屋拆迁评估(审计)业务:
(一)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评估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评估(审计)业务的;
(二)违反房屋拆迁评估(审计)技术规范,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审计)结果严重失实,或者恶意串通、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经估价(审计)鉴定小组认定有错评、漏评未被采用的分户评估(审计)报告超过全年分户评估报告总量10%(含)的;
(四)不履行评估(审计)技术咨询或者解释义务的;
(五)不配合估价(审计)鉴定专家小组进行鉴定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洪蓝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