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政规发〔2018〕4号
各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建邺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
建邺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保障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简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令)、《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宁政规字〔2017〕12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对房屋征收其他的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
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关于征收补偿补助的项目和费用
1.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80元,不足2000元补足至20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50元,每月不足2500元的补足至2500元。
3.设备迁移补助费
(1)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800元/户;
(2)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3)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4)宽带网拆移补助费:500元/端口;
(5)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7)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已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补助费参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助。
4.装修补偿协商标准
600元/㎡—1200元/㎡。
5.重大疾病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给予分类补助:一类病5万元以内/人;二类病3万元以内/人;三类病1—2万元内/人。
6.困难家庭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给予补助:①持低保证、残疾证(1—2级)的被征收户,每户补助5万元以内。②注册的低保边缘户,每户补助2万元以内。
第5、6项同时具备条件的,每户各项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关于提前搬家奖励标准
1.仅选择申购异地征收安置房的搬家奖励
在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仅选择申购异地征收安置房的,可以给予原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20%的面积奖励(最低奖励面积不低于10㎡),单价按原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计算。本条款不适用于选择《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
2.仅选择货币补偿的搬家奖励
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除前款货币安置奖励费外,在奖励期限内搬迁交房的再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奖励。
3.提前搬家奖励
征收签约期限首日前,签订搬家意向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被征收户或直管公房承租人(以权证为认定依据),每户奖励7万元;奖励期内签订搬家意向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被征收户,每户奖励5万元。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关于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协商补偿标准,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实施。其中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最终协商结果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已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三、附则
(一)各征收项目依据此规定制定操作细则和流程,区征收办负责审核。
(二)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