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竹镇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区管各园区: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宁政传〔2018〕1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
(宁政传〔2018〕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科学合理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加快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现就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和项目界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城市棚户区包括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
棚户区(危旧房)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居住区域。
城中村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撤消了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市管理的区域;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市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
位于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造项目可以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
(一)房屋结构简易,使用年限较久,使用功能不全,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二)市政基础设施落后或不全,排水、交通、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且难以通过修缮完善功能。
(三)建筑密度较大,房屋破旧拥挤,存在较大消防安全、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
(四)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且无法通过规划建设进行完善。
(五)房屋结构抗震基本不符合要求的,或经专业机构评定属于危险房屋或严重损坏房屋。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要以有效推动居民从“住有所居”到“住有宜居”为目标,将棚户区改造工作与城市更新、“美丽家园”建设,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按照规定科学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严禁单独将企事业单位办公、生产、仓储等非居住用房纳入改造范围。整体改造项目中包含的企事业单位办公、生产、仓储等非居住用房部分不享受财政支持政策。
(二)对于各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和城市新区等功能区,在满足城市棚户区改造特征的基础上,可将规划区范围内的危旧房和城中村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严禁将棚户区改造范围扩大到农村,对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危旧房,一律不得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严格控制改造范围,禁止将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征地房屋拆迁改造项目及其他不符合棚户区界定标准和改造范围的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1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