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溧水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4日
溧水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溧水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溧政规〔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我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1.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具体标准见附表1。
2.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组成,具体标准见附表2。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具体标准见附表3。
三、住宅房屋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补偿标准
住宅房屋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补偿标准,见附表4。
四、其它补偿费标准
房屋装修补偿费由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补偿费标准,见附表5。
围墙、道路、地坪等补偿费标准,有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执行,没有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由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五、适用范围
1.凡在本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适用本通知。
2.本通知自《溧水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
3.《溧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溧水县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溧政发〔2011〕77号)、《关于公布我县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通知》(溧发改价发〔2012〕78号、溧国土资〔2012〕37号)、《关于调整自拆自建房补助款标准的通知》(溧发改价发〔2012〕218号)同时废止。
4.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新实施的项目执行本标准。在此之前已开始实施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附表:
1.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款标准
2.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征收补偿款标准
3.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4.住宅房屋搬家费、自行过渡费、提前搬家奖励费补偿标准
5. 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附表1: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款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一 | 二 | 三 |
原房补偿款 | 购房补偿款 | 区位补偿款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区位 | 补偿 标准 |
钢筋砼 | 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 按照不少于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的80%确定 | 一级 区片 | 200 |
砖混 |
砖木 | 二级 区片 | 100 |
木结构 |
简易结构 | / |
披房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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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征收补偿款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一 | 二 |
原房补偿款 | 建房补助款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补偿标准 |
钢筋砼 | 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 300 |
砖 混 |
砖 木 |
木结构 |
简易结构 | 100 |
披 房 | 50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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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一 | 二 |
原房补偿款 | 区位补偿款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区位 | 营业用房 | 非营业用房 |
钢筋砼 | 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 一级区片 | 400 | 200 |
砖 混 |
砖 木 | 二级区片 / | 300 | 150 |
木结构 |
简易结构 | / |
披 房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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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住宅房屋搬家费、自行过渡费、提前搬家奖励费补偿标准
搬家费 | 标准 | 20元/平方米 | 按被征收人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200元的补足至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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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过渡费 | 标准 | 过渡期在36个月(含)之内的,补助标准为10元/月/平方米,按被征收人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月的补足至600元/月。 过渡期超过36个月的,补助标准为15元/月/平方米,按被征收人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900元/月的补足至900元/月。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费,补助标准为15元/月/平方米,按被征收人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800元的补足至10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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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搬家奖励费 | 标准 | 搬家奖励按被征收人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自征收期限首日起,按时限划分为二个奖励期限。 1、在第一个奖励时间段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400元/平方米的奖励(每户不足4 万元补足4万元);在第二个奖励时间段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每户不足3万元补足3万元)。 2、奖励时间段由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项目所在地公告。 3、在奖励时间段内未签约交房的,不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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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电话 | 310元/部 |
有线电视 | 500元/户 |
宽带网 | 200元/端口 |
空调 | 400元/台 |
沼气设备 | 500元/户 |
太阳能热水器 | 400元/台 |
管道煤气(天然气) | 2500元/户 |
电增容超过8千瓦 | 280元/户 |
水增容 | 500元/户 |
备注: |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