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政办发〔2016〕141号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茶陵县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茶陵县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
茶陵县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结算工作,加强资金管理,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7〕26号)和《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株政办函〔2010〕170号),结合我县征地拆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茶陵县征地拆迁的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建(构)筑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三条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专户管理、项目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为了严格控制征地拆迁成本,县国土资源局应在各征地项目开征前,依据调查情况、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拆迁资金概算。
第五条 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编制的具体内容:
(一)土地部分:
1. 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均根据调查结果按文件标准编制。
2. 红线范围内属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所建设施、坟地等项目,根据调查结果按标准编制。
(二)拆迁部分:
1. 房屋拆迁补偿、装修补偿、签订协议奖、腾地奖、搬家费、过渡费、生产、生活设施包干补偿等依据调查数据按相关文件标准进行编制。
2. 房屋超高一律按增加4%、架空层按砖混结构的面积计提系数进行概算。
3. 非住宅房屋按相关文件标准单项编制。
4.其他补偿项目按实际情况编制。
(三)其他费用
1.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征地工作经费计提标准,按征收面积计算征地补偿总额的13%计提,其中10%给征地乡镇(街道)等项目工作责任主体单位,1.5%为县征拆征收办工作经费,1.5%为国土部门工作经费。房屋征拆工作经费计提标准,县城规划区内按75元/㎡计提,县城规划区外按45元/㎡计提;单宗项目的工作经费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提。征地拆迁安置和房屋征收资金由县征拆征收办按工作进度拨付到乡镇(街道)等项目工作责任主体单位。
2. 不可预见费。按以下标准计取:50亩以下土地按 7元/㎡,50-100亩土地按 5.5元/㎡,100-300亩土地按 5元/㎡,300亩以上土地按 4元/㎡,房屋按建筑面积70 元/㎡的标准确定。
第六条 县征拆征收办负责编制年度征拆征收资金概算,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征拆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第七条 项目征地拆迁拨付资金由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具体分户补偿由国土和房产部门分别编制,征拆征收办、财政局负责审核拨付资金。
第八条 县本级预算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筹措征拆资金到位后,方可实施征拆。
第九条 各业主平台公司根据国土资源局提交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概算表,在5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拨付到县征拆征收办账户上。县征拆征收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拨付到国土资源局专户。国土资源局应按程序于5个工作日内将征地补偿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等项目工作责任主体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 拆迁补偿资金由征拆征收办直接拨付到乡镇(街道)等项目工作责任主体单位,再由乡镇(街道)等项目工作责任主体单位及时发放到拆迁户个人账户上。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70%用于工作人员办公经费、临时工工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补贴、现场工作用餐、交通费等;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30%可由各单位按照奖罚分明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依据每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完成情况奖励给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可在本辖区实施的征地项目中跨年度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不可预见费主要用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裁决、信访、强制执行、特殊困难户补助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等相关工作。不可预见费由县长办公会议研究、使用,可在本县实施的征地项目中跨年度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茶陵县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茶政办发〔2013〕25号)、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按《茶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茶陵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茶政发〔2013〕13号)标准计算缴纳,由茶陵县国土资源局代收后上交县财政社保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4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