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茶陵县利民工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茶政办发〔2013〕121号
CLDR—2013—010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茶陵县利民工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2日
茶陵县利民工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茶陵县利民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家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利民办事处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含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利民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协调小组,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财政局、教育局、房产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思聪乡政府、利民办事处等单位配合做好相应工作,委托有合格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为征收补偿估价机构。
第二章 征收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以《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性质、面积和房屋结构类型、房屋区位、用途、建成年代、房屋面积以及评估机构确认的类别、层高、成新率、装饰装修程度等因素为依据。
第五条 征收房屋及与房屋层高一样的连体附属物(含杂屋)以及室内装饰装修以评估价格为补偿标准。
第六条 征收被征收人自行搭建的临时建筑给予工料补偿。种植的青苗、果树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实物配租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安置点在利民新区。
货币补偿:指按评估价由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被征收人在城区规划范围内无私房的,可按综合成本价申请回购一套新建的安置房。
实物配租:指由征收人安排或被征收人自行安排房屋居住。由征收人安排过渡房的,免交一年房租,但不给予一次性过渡费补助;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房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12个月的过渡费补助。
产权调换:指以征收房产等面积换取新建安置房,补交面积差价。以房产证面积为依据,以面积换面积,新房面积超出征收房面积的,其超出部分按新建成本价补差;征收房面积超出新房面积的,其超出部分按评估价补偿。
第八条 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动产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租住公房的(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长期居住、生活在公房内)拆迁户,无其他住房的,可申请按成本价优惠10%购买一套新建的安置房。不愿购买的,由征收人统一安排在利民辉山范围内的其他公房居住或者由被征收人自行找房安置。原租赁多套公房的,只限安排一套新房。
占住公房存放物件的,只给予被拆迁人600元搬家补助。
以户口簿为家庭单元,一户常住人口在5人以上的(不含5人),无其他私房的拆迁户,按本办法规定已购买一套安置房的,原则上可申请另购一套安置房,另购房价格在物价局审定市场价格基础上优惠10%。
第三章 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第十条 房屋、连体附属物、室内装修征收补偿标准以评估机构公示的评估结果为补偿依据,产权调换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征收人自行搭建的临时建筑,根据中介机构评估的结果,属砖混结构的每平方米按540元,砖木结构的每平方米按450元,木棚的每平方米按263元为基数依成新率折旧后补偿。露天围墙按每立方米150元补偿,每户只限补偿杂屋、厨房、卫生间各一间,多余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青苗按每亩1200元补偿,幼林按30元一株,挂果林按80元一株补偿。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的搬家(迁)费,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一次性发给两次搬家(迁)费共1200元,3人以上家庭,每增加1人,加发100元。租住公房搬迁家庭,每户给予一次性搬家(迁)补助费600元,家庭人口以户口簿登记的为依据。
第十三条 经营户每户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800元。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按12个月发放,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每月补助6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加发100元,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
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实物配租由征收人安置过渡房的被征收家庭不补助临时过渡费。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的水电由征收人统一负责立户,电视移装费200元,电话(网络)移装费400元由征收人补偿给被征收人。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 被征收人在本实施细则公布之后办理户口、土地、房屋产权分户手续的,其补偿按分户前状况确定。本实施细则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办理和续签被拆除房屋或其他附属物出租、抵押合同,不得突击装修被拆除房屋。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分类评估后,进行7天的价格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征收业主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产权交换协议。先按单位40%、私人80%的比例发放补偿款,待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并交回国土证、房屋产权证后,再结清剩余补偿款。
第十八条 被征收单位和个人或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征收手续,或者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阻碍征收正常进行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征收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原湘东铁矿居民自建房(须经产权确定登记后),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征收集体土地上的私房、杂屋和青苗、果树,参照《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茶陵县利民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