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东政办秘〔2015〕64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颍东区房屋征收试行房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阜阳市颍东区房屋征收试行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颍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
阜阳市颍东区房屋征收试行
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缩短临时安置过渡时间,提高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精神,结合我区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试行房票安置的,应将房票安置方式的相关事项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载明。
第四条:房票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第五条:2015年1月1日以来已经征迁的,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可以重新选择房票安置。
第六条: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颍东区政府签订房票安置协议。
第七条:颍东区征补办、国土资源分局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房票安置
第八条: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房票安置指征收住宅房屋,征收人按应给予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人出具房票。被征收人凭房票向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商品住房用于安置,以房票抵付购房款。
第九条:计入房票的征收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政府规定的其他补偿金额和相关奖励补助金额。其中装饰装修、附属物、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金额,应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确定是否计入房票。
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房票安置是指征收比照产权调换的政策,按拟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乘以应安置房屋面积计算出应安置面积价款,扣除被征收人按规定承担的增购面积价款后,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
房票票面金额=应安置面积价款-政府规定增购价格(2300元/平方米)×增购面积。
评估时点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均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助)费。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购商品住房,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市场售价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正常市场售价参照同期类似商品住房实际成交备案价格确定。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购商品住房,对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
第十四条: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自购商品住房,不予兑换现金,不得进行抵押。
第十五条:房票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8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逾期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对被征收人给予产权调换,由征收人指定地点安置。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用房票自购商品住房,购房款(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可以计入)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85%。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于购房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先予支付被征收人。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已经生效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票余额支付证明等,与征收人进行结算,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九条:期房结算:购房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拨付房票金额的50%;完成房屋初始登记一个月内再拨付40%;余款于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6个月内拨付。
第二十条:现房结算:完成房屋初始登记1个月内拨付房票金额的90%;余款于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6个月内拨付。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征收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票面的金额。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住房,持房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人办理房票结算。
第四章:房源组织
第二十五条:在全区范围内,公开发布安置房源征集信息,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原则,组织房票安置房源。
第二十六条:通过协商、谈判、竞价等方式签约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楼盘位置、安置房的价格、购房优惠、房屋质量、交付期限和房票的结算方式、结算期限、分期结算比例等,保证房票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工作,所提供安置房源须符合法定销售条件。并每天更新房源信息,保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
第二十八条:对开发企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计入不良信息记录,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的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参与房票安置的所有楼盘及价格信息,均应在售楼部现场、征收项目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房票购买者发生的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于2015年11月1日执行,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