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莱芜区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位置范围:口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口镇片家镇村、景家镇村、杨家镇村、吴家镇村、张高庄村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莱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莱芜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7号)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济南市莱芜区自然资源局会同莱芜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4月26日由莱芜区自然资源局、莱芜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莱芜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莱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宪忠、张文 联系电话:0634-6282169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2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