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统一编号:CLCD01-2016-0010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房屋征收人均保底安置人口审定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八届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房屋征收人均保底安置人口
审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鹿城区房屋征收人均保底安置涉及的人口审定工作,依照《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鹿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人均保底安置人口数的审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人口审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人口审定工作领导小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区政府建立鹿城区房屋征收人均保底安置人口审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鹿城区房屋征收人口审定的政策解释、监督指导、审定及复核工作。鹿城区房屋征收人均保底安置人口审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区工务局)。
(一)鹿城区房屋征收人均保底安置人口审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区政府办公室(区法制办)、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区工务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规划鹿城分局、房管鹿城分局、市房屋登记中心、市土地登记交易中心、各街镇。
(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对可计入人均保底安置的人员在鹿城区范围内的婚姻状况进行核实;
2.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对2012年1月9日房屋所有人《户口簿》中登记在册的人员及其配偶的户口迁移与注销时间等情况进行核实;
3.区住建局负责协助提供对可计入人均保底安置人员的集资联建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况;
4.区卫计局负责协助对房屋所有人的子女是否属于独生情况进行核实;
5.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区工务局)负责对各项目已计入人均保底安置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汇总,并定期将汇总信息报区住房保障部门纳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6.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负责协助对房屋所有人户家庭成员未登记《土地使用权证》但已审批用地的情况进行核实;
7.规划鹿城分局负责协助对房屋所有人提供的由规划部门审批的相关房屋凭证进行核实;
8.房管鹿城分局负责协助对可计入人均保底安置人员承租房管直管公房情况进行核实;
9.市房屋登记中心负责协助提供可计入人均保底安置人员在市区(洞头区除外)已登记产权的房产情况;
10.市土地登记交易中心负责协助提供房屋所有人户家庭成员在市区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证》情况;
11.各街镇负责房屋征收人口审定工作的查证、审定、公示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申请条件)在属地街镇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日(以下简称申请截止日)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称申请人)方可提出人均保底安置申请:
(一)2012年1月9日(即《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颁布之日,下同)前,户籍登记在征收范围内(农业户籍人员登记地可放宽至属地行政村范围内,下同)且至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日仍未迁出或注销的;
(二)被征收房屋为申请人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的。
第六条(人口数计算基本原则)计入申请人户人均保底安置的人口数,原则上以2012年1月9日申请人《户口簿》中已登记在册且至申请截止日仍未迁出或注销的申请人单方直系血亲及配偶人数为依据(含申请人本人)。
第七条(审定程序)人口审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均保底安置的,应当按规定填写《温州市鹿城区人口审定申请表》,并如实提交家庭成员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房屋凭证及与人口审定相关的其他材料。
1.上述房屋凭证指登记、记载在申请人名下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私人建房宅基地呈报表(四份表)、已经国土资源部门处罚并作价购回的通知书和缴款凭证、个人建房原拆原建(加层)审批表、临时房屋证书、个人建房批准书、规划用地许可证、临时工程许可证、向规划部门缴纳市政基础配套设施费凭证等。
申请人无法提供上述房屋凭证的,原则上不予人均保底安置。
2.申请人户家庭成员另有房屋的,应当如实提供另有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公房或廉租房承租凭证等。
(二)查证核实
村委会(经合社)、社区对申请人在征收范围内(农业户籍申请人在属地行政村范围内)的房产情况出具核实意见后,报属地街镇进行审核。相关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由人口审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属地街镇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证并将查证结果反馈至属地街镇。
(三)审定公示
属地街镇将查证结果进行汇总审定,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异议复核
申请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属地街镇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属地街镇报区人口审定领导小组进行复核。
复核结果由属地街镇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八条(安置面积与价格)人均保底安置的面积与价格:
(一)属地农业户籍人口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算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中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包括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的)面积部分,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60%计价(上限6000元/平方米;下限4200元/平方米);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可给予增购至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增购价格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60%计价。
除三产安置房与商品房、二手房外,计入申请人户人均保底安置的属地农业户籍人员在市区(洞头区除外,下同)另有房产的均合并计入该户人均建筑面积。另有房产包括现已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的自建房(含继承、析产或赠与方式取得)及拆迁安置房。
(二)属地非农业户籍人口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计算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中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包括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的)面积部分,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60%计价(上限6000元/平方米;下限4200元/平方米);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可给予增购至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增购价格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60%计价。
申请人户计入人均保底安置的属地非农业户籍人员在市区现有的其他房产、已享受过的福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货币化补贴、现仍承租的房管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现已办理转移登记但转移登记之日至申请截止日尚不满5年的房产等均合并计算。
第九条(可增加人口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计入申请人户人均保底安置的人口数:
(一)申请人及其《户口簿》中已登记在册的单方直系血亲已领取结婚证,但配偶户籍尚未迁入的,在申请截止日前办理户籍迁入手续后可增加计入人口数。
(二)计入人均保底安置人员2012年1月9日之后出生且户籍出生申报登记在申请人户的子女可增加计入人口数;
计入人均保底安置人员已出生但户籍尚未登记的子女在申请截止日前将户籍登记在申请人户的,也可增加计入人口数。
(三)2012年1月9日前户籍即已登记在征收范围内且至申请截止日仍未迁出或注销的人员,如其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房屋同时被列入征收范围的,该人员可计入其中一户子女的人均保底安置人口数,也可按比例分配,具体由其子女共同协商确定。
(四)申请人的单方直系血亲在2012年1月9日前户籍即已登记在征收范围内且至申请截止日仍未迁出或注销,如其户籍与申请人分立但登记地址一致的,可增加计入人口数。
(五)申请人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婚姻仍在存续期间的,可按申请人或独生子女户籍性质增加1个计入人口数;
申请人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丧偶或离异的,或申请人已领取单方独生子女相关证明的,可按申请人或独生子女户籍性质增加0.5个计入人口数。
(六)申请人及其《户口簿》中已登记在册的单方直系血亲已婚且婚姻仍在存续期间,如其配偶户籍登记在申请人《户口簿》中,但夫妻尚未生育子女的,可增加1个计入人口数。
(七)申请人《户口簿》中原登记在册的单方直系血亲及配偶因仍在部队服役、援外工作、公派出国留学期间户口尚未迁回的,或因仍在服刑期间被注销户籍的,该人员可增加计入人口数。申请人本人属该种情形的,可给予申请人均安置。
(八)申请人《户口簿》中原登记在册的单方直系血亲属按规定将户籍迁往所在学校在读的学生,该人员可增加计入人口数。申请人本人属该种情形的,可给予申请人均安置。
第十条其他规定:
(一)经认定为合法的未经登记建筑当事人其户籍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申请截止日前提出申请、但确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房屋凭证,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给予申请人均保底安置:
1.申请人及其户口簿内登记在册的单方直系血亲(包括上述人员的配偶)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包括福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住房货币化补贴等)、无现仍承租的房管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且名下在温州市区无其他房产。
其他房产包括现已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的自建房、现已办理转移登记但转移登记之日至申请截止日尚不满5年的商品房、二手房等。
2.该未登记建筑经属地街镇实地勘察具备正常的居住使用功能。
3.对未登记建筑归属经公示无人提出异议。
符合上述条件给予人均保底安置时,申请人直系血亲名下的商品房、二手房、自建房及拆迁安置房(包括现已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的)均应合并计算。
(二)申请人户计入人均保底安置的人员现仍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不计入另有房产面积,但安置房交付使用时,必须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三)计入申请人户人均保底安置的人员如在征收范围内另有房屋的,该房屋按可安置或奖励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奖励增购的50平方米除外,下同)合并计入申请人户人均面积。
2012年1月9日后户籍从申请人户中迁出或分户的申请人直系血亲及配偶如在征收范围内另有房屋的,该房屋按可安置或奖励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合并计入申请人户人均面积。
申请人户籍系2012年1月9日后从直系血亲及配偶处迁出或分户的,其直系血亲及配偶如在征收范围内另有房屋的,该房屋同上处理。
(四)计入申请人户人均保底安置人员为农业户籍的,其配偶如户籍未登记在申请人《户口簿》中(包括2012年1月9日前已迁出),但该配偶市区另有自建房(含继承、析产或赠与方式取得)及拆迁安置房的,该房产按1/2计入申请人户人均建筑面积;如该房产位于征收范围内的,该房屋按可安置或奖励购买的1/2套内建筑面积合并计入申请人户人均建筑面积。
计入申请人户人均保底安置人员为非农业户籍的,其配偶如户籍未登记在申请人《户口簿》中(包括2012年1月9日前已迁出),但该配偶市区另有房产的,该房产按1/2计入申请人户人均建筑面积;如该房产位于征收范围内的,该房屋按可安置或奖励购买的1/2套内建筑面积合并计入申请人户人均建筑面积。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参照农业户籍计入人均保底安置的人口数:
1.因土地征用户籍转为非农业、现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
2.现户籍性质仍为“定销户”的。
(六)申请人原系征收范围属地行政村农业户籍、现为华侨的,可给予申请人均保底安置,并按如下规定计算人均保底安置人口数:
1.申请人在2012年1月9日之前定居国外的,人口数以申请人定居国外之时《户口簿》登记在册且至申请截止日仍未迁出或注销的其直系血亲及配偶为依据(含申请人本人)。
2.申请人在2012年1月9日之后定居国外的,人口数以2012年1月9日申请人《户口簿》登记在册且户籍至申请截止日仍未迁出或注销的其直系血亲及配偶为依据(含申请人本人)。
第十一条(法律后果) 申请人伪造证明文件或隐瞒相关事实套取安置面积指标的,取消人均保底安置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兜底条款)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由鹿城区房屋征收人均保底安置人口审定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施行时间及参照适用范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鹿城区房屋征收(置换)人口认定若干意见》(温鹿政办〔2014〕14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后通过宅基地调剂取得房屋的,不予享受人均保底安置优惠政策。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印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