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编号:CLCD01-2016-0032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八届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工作,根据《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鹿委办〔2012〕2号)、《鹿城区安置房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温鹿政办〔2013〕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鹿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施行前,鹿城区范围内已实施的拆迁项目尚未完成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确有特殊情形的,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第三条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应当依法合理、程序正当,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包括就地就近安置、异地安置和功能置换。根据安置房源类型不同,分为现房安置、期房安置、现房期房结合安置。
第五条功能置换分为工业厂房置换营业、办公、住宅用房;营业房置换办公、住宅用房;办公用房置换住宅用房。
第六条 鹿城区范围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产权调换房源(以下简称安置房源)原则上应为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所定安置地块的房源。如另需调剂其他安置房源的,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七条鹿城区本级建设的统筹房源,原则上供全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统筹使用。
第八条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承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安置方案联审、房源调拨、督导考核、综合协调等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应按照《鹿城区安置房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温鹿政办〔2013〕225号)规定,各司其职。
第九条实施单位应参照本办法附件编制产权调换安置方案,确保文本格式规范统一。
第二章安置分档
第十条实施单位编制产权调换安置方案时,应根据现有安置房源的套型面积、套数结合应安置房屋的套型面积、套数,对安置房源划分不同的面积对应档次。安置房源面积原则不小于应安置面积。营业安置房源分档,还应综合考虑安置房源的柱网、消防等因素。
第十一条本项目安置房源充足的,产权调换房源切块,可以幢、单元、层为单位,结合安置房源区位、层次、朝向等因素,均衡调配。
第十二条各面积档次安置房源套数原则上与应安置房屋套数相当。本档安置房源充足的,实施单位可调配不超过应安置房屋套数10%(不少于1套)的安置房源纳入本档。
第十三条当本档安置房源不足时,可将上档多余房源下调至本档。调档择房时,优先考虑最接近本档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套型。
第三章置换和结算
第十四条在征收项目安置房源许可的情况下,自愿申请变更原协议安置房屋功能,经区政府审批同意的,原则上实行等值置换。
第十五条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工业厂房置换(或货币安置后折抵购买)营业、办公、住宅用房的,可另行编排安置方案,并根据签约搬迁时间顺序组织认购定位。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且选择营业房置换住宅安置的,可与同地块按期签约搬迁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一并参加住宅安置房源“并列第一”摸文认购。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房源同时包括现房与期房的,认购安置时均按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进行结算。现房安置面积中所分摊的合法(含可视为合法)、符合奖励购买、空翻、户均增购面积应按现房面积占协议应安置面积的比例对应扣减。
第十八条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房安置房源(以下称原期房)与调剂的其他安置房源(以下称调剂房)相结合安置的,应根据原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安置面积,计算原期房建筑面积及应缴购房差价款后,再根据评估比准价计算原期房价值,与调剂房进行等值置换。具体如下:
(一)原期房和调剂房的比准价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同一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调剂房由其它项目认购定位后剩余的零散房源组成的,应采取“一房一评”。
(二)等值置换安置时,如仍有部分协议约定安置面积为原期房安置的,套型差原则上在原期房中结算。
(三)等值置换公式
1.原期房价值为:协议约定安置的套内面积×原期房暂定众用分摊系数(1.25)×原期房评估比准价
2.调剂房价值为:调剂房建筑面积×调剂房评估比准价+层次差总价+朝向差总价;或“一房一评”的调剂房总价值
3.与调剂房等值部分的原期房建筑面积为:调剂房价值÷原期房评估比准价
4.与调剂房等值部分的原期房套内面积为:调剂房价值÷原期房评估比准价÷原期房暂定众用分摊系数(1.25)
(四)等值置换安置时,调剂房已安置的面积按合法(含可视为合法)、符合奖励购买、空翻(如属人均安置的,先扣减保底面积,再扣减增购面积)、户均增购面积的顺序依次扣减。
(五)原期房价值低于调剂房价值的,由被征收人补足差价款。
原期房价值高于调剂房价值的,换算后剩余原期房面积不小于原安置地块最小套型面积的,可继续予以期房安置;小于原安置地块最小套型面积的,不再予以期房安置,如符合货币补偿规定的,可给予货币补偿。本项中,原房系按合法面积1:1或“一三落地”方式安置的,“面积”指套内面积;原房系按人均保底方式安置的,“面积”指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个别项目住宅安置房源由其它项目认购定位后剩余且与本项目应安置房屋套型面积不匹配的零散房源组成的,可采取由大到小滚动式认购安置。即定档后,由面积大的一档先开始认购,认购后剩余房源滚动纳入下一档继续认购,以此类推,直至认购完成。
采取滚动式认购的,实际认购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的面积价格,按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80%计价;超出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价格,按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计价。市场评估价采取“一房一评”。
第二十条根据安置房源预测面积组织认购定位后,因安置房源实测面积小于预测面积,造成实际安置面积不足协议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面积应按安置当年的安置房比准价,扣除相应面积应缴购房款后,予以货币回购。
第四章公证公示监督
第二十一条实施单位应在项目腾空搬迁截止日,组织对该地块进行“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验收,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验收存根由公证处封存。
第二十二条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进行认购顺序号摸文和安置房源认购定位时,应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并列第一”搬迁腾空的被征收人,先按搬迁腾空顺序号依次摸文产生排队号,再根据排队号进行摸文产生安置房认购定位顺序号。“并列后”搬迁腾空的被征收人,根据其实际搬迁腾空时间先后发给安置房认购定位顺序号。
同一档安置房源,先由“并列第一”被征收人认购定位,再由“并列后”被征收人认购定位。
第二十三条安置方案联审通过后、认购定位之日前,各实施单位应将征收项目基本情况、“并列第一”搬迁腾空时间、安置房源明细、安置房源分档情况、认购定位须知等内容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
第二十四条公示期满后,各实施单位要及时做好方案解释、认购定位、结算、产权办理、信访维稳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对安置房源、安置方案、认购定位、公示公告等情况进行督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核实情况,及时反馈,限期整改;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使用安置房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报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征地房屋补偿项目、自愿搬迁置换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存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地房屋补偿、自愿搬迁置换等多种形式征迁活动的同一征迁项目,应统一编排方案安置。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9日起生效。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