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编号:CLCD01-2017-0007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对温州市鹿城区产权调换期房安置房实施收购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九届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对温州市鹿城区产权调换期房安置房
实施收购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盘活鹿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资源,优化城市规划,提升城市品质,缩短产权调换安置周期,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鹿城区范围内依据《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19号)实施的项目中,对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的安置对象尚未认购定位的产权调换期房安置房实施收购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产权调换期房安置房收购遵循自愿原则。期房安置房全额收购后,安置对象仍需住房的,应自行通过市场解决。期房安置房部分收购的,保留产权调换部分由实施单位在期房安置房收购方案规定的集中安置区块内予以安置(以下简称集中安置)。
第四条 实施单位可按照收购的建筑面积,根据期房安置房收购方案公布之日模拟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结合安置房不同类型,对安置对象的期房安置房实施收购。具体按照《温州市鹿城区产权调换期房安置房收购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启动签约的项目,原协议约定的安置地块作为集中安置区块的,实施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拟定期房安置房收购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启动签约的项目,原协议约定的安置地块不作为集中安置区块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期房安置房收购:
(一)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提出申请。
(二)实施单位根据本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拟定期房安置房收购方案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确定收购(含集中安置)应达到的比例。
(三)实施单位根据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购比例开展期房安置房收购工作,并与安置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期房安置房收购(含集中安置)协议。
(四)在期房安置房收购方案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实施单位公布收购(含集中安置)协议签约结果。签约结果达到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比例的,自签约结果公布之日起期房安置房收购(含集中安置)协议生效。未达到上述比例的,期房安置房收购(含集中安置)协议不生效,期房安置房收购方案终止实施,对安置对象仍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施行后开始实施签约的项目,可在签约的同时启动期房安置房收购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启动签约的项目,在期房安置房收购协议签订时,应当收回安置对象持有的原协议文本。
第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启动签约的项目实施期房安置房收购的,自期房安置房收购协议生效之日起,原产权调换过渡期临时安置费停止发放。实施单位应按期房安置房收购方案公布当年标准一次性计算安置对象6个月临时安置费。原属不合格“住改非”房屋给予优惠购买营业用房以及原工业、仓储等用房以货币补偿款等值购买办公等用房的,其期房安置房收购后不再计算6个月临时安置费。
本规定施行后开始实施签约的项目同时实施期房安置房收购的,实施单位按期房安置房收购方案公布当年标准一次性计算安置对象6个月临时安置费。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启动签约的项目,收购款支付期限自期房安置房收购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本规定施行后开始实施签约的项目,收购款支付期限自改造地块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应当自支付期限起算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期房安置房收购款。安置对象选择延期至支付期限起算之日起3个月后、6个月内领取收购款的,可按收购金额不低于5%给予房票奖励;选择延期至支付期限起算之日起6个月后、9个月内领取收购款的,可按收购金额不低于10%给予房票奖励。房票奖励以货币形式予以兑现,具体由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购方案确定。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类型的期房安置房不予收购:
(一)本规定施行前已启动签约的项目,原旧房属工业、仓储等性质,已实行异地标准厂房调换或土地置换的。
(二)本规定施行后已启动签约的项目,原旧房属非住宅的。
(三)低收入或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性安置房。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印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