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对温州市鹿城区产权调换期房安置房实施收购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收购规定》)施行后实施签约的项目,原旧房属住宅且安置对象在房屋征收补偿(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安置对象选择期房安置房全额收购的:
1.按模拟方式确定安置对象在改造地块内模拟安置期房(以下简称模拟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众用分摊系数按0.25计算,含套型差建筑面积10平方米)。
2.收购金额根据期房安置房收购方案公布之日模拟安置房总建筑面积的价值扣减应缴购房款后确定。
(二)安置对象选择部分期房安置房收购、部分保留在集中安置区块产权调换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安置对象应当在实施单位提供的套型中确定其保留的集中安置区块产权调换安置房(以下简称集中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再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市场评估比准价通过等值方式换算确定与集中安置房相对应的模拟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并按规定计算该部分面积应缴购房款。保留的集中安置房套型应当经实施单位同意,且不再享受套型差等超面积结算优惠政策。集中安置房与改造范围位于不同行政村或不同街镇范围的,仍可按模拟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价值扣减该部分面积购房款后金额的5%给予奖励。
2.安置对象模拟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扣除模拟安置房产权调换部分的套内建筑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本条第(一)项予以收购,但不再给予套型差建筑面积10平方米。
3.旧房套内建筑面积中收购部分和保留部分的占比根据模拟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中收购部分和保留部分的占比确定。
二、《收购规定》施行前实施签约的项目,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住宅用房期房安置房收购:
1.安置对象选择期房安置房全额收购的,收购金额按原产权调换协议记载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众用分摊系数按0.25计算,含套型差建筑面积10平方米),根据期房安置房收购方案公布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扣减应缴购房款后确定。
2.原协议约定的安置地块仍作为集中安置区块的,或者原协议约定的安置地块不作为集中安置区块,但安置对象愿意放弃在原协议约定地块安置并同意集中安置的,可给予安置对象选择部分期房安置房收购、部分保留产权调换的权利,具体按第一条第(二)项执行。
(二)原旧房属营业、办公用房的期房安置房收购:
安置对象选择收购的,实施单位应当予以全额收购。收购金额按原产权调换协议书记载的应安置建筑面积,根据期房安置房收购方案公布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扣减应缴购房款后确定(合格“住改非”营业房的还应扣减改变功能收益金)。
(三)原旧房属不合格“住改非”房屋,但已签订优惠购买营业用房协议的:
1.优惠购买的营业用房未抵扣原住宅面积的,按优惠购买营业用房协议记载的应安置建筑面积,根据期房安置房收购方案公布之日营业安置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结合原优惠比例给予经济补助,但不再享受房票奖励。
2.优惠购买的营业用房已抵扣原住宅面积的,对抵扣的住宅面积按本条第(一)项予以收购后,可再按上述1给予经济补助。
(四)原旧房属工业、仓储等,以货币补偿款等值购买住宅、办公等用房的安置对象选择期房安置房收购的,按如下规定予以全额收购:
1.原协议约定的购买安置房优惠总比例按48个月平均分摊为每月可优惠比例后,根据安置对象已实际在外过渡月数乘以每月可优惠比例,重新计算原货币补偿款可等值购买的安置房建筑面积。
2.收购金额按重新计算的可等值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根据期房安置房收购方案公布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予以确定。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