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盘活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资源,优化城市规划,提升城市建设品质,今年4月1日,我区出台《关于对温州市鹿城区产权调换期房安置房实施收购的若干规定(试行)》(温鹿政办〔2017〕28号,简称“《收购规定》”),旨在鼓励被征迁对象进一步转变安置模式。
我区近几年城中村改造的大面积铺开,主城区内核心片区的城中村基本已改造完毕。《收购规定》推行以来,我区各个城中村改造及征收项目的货币安置比例又有了明显大幅提高。因《收购规定》第一次提出了“期房安置房收购”和“房票奖励”(即“现金房票”)概念,但“现金房票”系以货币形式予以兑现,老百姓的原有旧房拆除后,会产生一大批对新住房的刚性需求,由此接下来可能会进入一个购房的井喷期,影响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
因此,此次新出台的《关于鹿城区实施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购买工作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购房房票”的概念,扩充了“房票”制度的内涵,对符合条件、选择全额期房收购或货币补偿的被征迁对象,可选择将原补偿协议应付总金额转为“购房房票”后,凭“购房房票”来购置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适用的项目和对象
1.适用的项目。为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就有必要引导老百姓进一步退出划拨土地性质的安置房,转为购买出让土地性质的商品房。因此本《意见》目前仅适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原改造范围内的征迁项目,即就地安置的项目。已经实行异地产权调换的项目暂不列入试行范围。
2.适用的对象。此类就地安置项目中选择期房安置房全额收购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此类项目属于2017年4月1日之后启动签约且原房屋(包括非住宅)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申领《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购买房票》(以下简称“《购房房票》”),成为商品房的购买对象。
(二)关于房票申领和使用规则
1.同一改造征迁项目的同一购买对象只能申领一份《购房房票》。也就是说,同一改造征迁项目内,一人有多套房或者原已签订多份协议的,合并只能申领一份《购房房票》。属多人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应共同申领一份《购房房票》。《购房房票》不得转让。
2.购买对象将原期房收购协议或货币补偿协议应付总金额转为《购房房票》金额的,可转金额应在本《意见》限定的范围内。
同一笔收购金额不能同时享受现金房票和《购房房票》。也就是说,如果收购金额较大的,转为《购房房票》金额部分不能享受现金房票,而未转为《购房房票》金额部分仍可按《收购规定》享受现金房票。
本《意见》试行前已签订收购协议并约定现金房票的,须放弃原收购协议约定的现金房票后方可申领《购房房票》。原现金房票已领取的,在申领《购房房票》时购买对象应退还该部分现金房票。原已实际延期领款的期间,可按《购房房票》计息规则按年利率4.8%计付利息(不包括支付期限起算之日起的3个月)。申领《购房房票》时,应结清该部分利息或者将利息计入《购房房票》金额。
3.《购房房票》申领后,如购买对象放弃商品房购买或者《购房房票》金额超出《销售合同》约定的预算购房款的,可申请退还《购房房票》金额或者超出部分金额。相应金额所产生的利息按实计算,但计息时限不得超过《购房房票》的有效期限。《销售合同》签订后,购买对象放弃已认购定位的商品房的,还须根据《销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商品房建设区块安排和购买顺序
商品房建设区块由区政府根据各区块期房安置房实际收购比例,综合其他相关因素讨论研究后予以确定。各区块期房安置房收购(含货币补偿)面积比例由属地实施单位根据区块具体情况拟定,但不得低于50%。
区政府确定的商品房建设区块内的原改造征迁项目中符合购买条件的对象为第一批购买对象。因期房安置房收购(含货币补偿)面积未达到比例要求而导致本区块无法实施商品房建设的,已申领《购房房票》的购买对象可选择退还《购房房票》金额,也可选择凭《购房房票》作为第二批购买对象参加其他区块的商品房购买。
(四)关于商品房的价格和购买面积
1.商品房的价格。商品房的价格包括销售价和优惠价。销售价分为销售均价和结算销售价;优惠价分为优惠均价和结算优惠价。优惠价在销售价的基础上下浮15%确定。优惠均价用于事先确定《购房房票》金额以及计划内的可购面积。
商品房实际结算时,各套商品房结算销售价实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具体由商品房业主单位以销售均价为基础,结合层次、朝向等因素提出,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对于计划内可购面积部分以及因施工建设导致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实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销售合同》购买面积部分,按“结算优惠价”计价;对于计划外增购部分面积等,按“结算销售价”计算。
2.购买面积。商品房标准套型以套内建筑面积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左右四个套型为主设计建设,具体标准套型面积以实际公布的商品房购买方案为准。购买对象可购买的计划内套内建筑面积按《购房房票》相应金额(需扣除外加的25%众用分摊金额)除以《意向书》签订时购买区块商品房优惠均价确定。购买对象在各商品房区块可购买的总套内建筑面积(含上靠一档增购)原则上不超过360平方米。
购买对象可按照计划内可购买套内建筑面积在标准套型中选择就低靠档或上靠一档选定套型。计划内可购买套内建筑面积达到最小标准套型面积2倍的,可由购买对象在标准套型中选择分套购买,分套后剩余最后一套面积不得小于最小标准套型面积。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