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编号:CLCD01-2017-0014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九届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全面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根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温政办〔2016〕125号),依据《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温鹿政办〔2017〕26号)的要求,特就避让搬迁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应搬必搬、综合治理,即查即治、不欠新账”的思路,以避让搬迁为主,搬迁和治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以“除险安居,三年内基本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明显降低地质灾害风险”为目标,全面推进鹿城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三年行动计划的完成。
二、避让搬迁对象
根据地质灾害调查,居住在受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内的需要搬迁安置的群众。
三、实施主体和对象
各相关街镇和避让搬迁户。
四、安置方式
根据各地实际,分类处置,群众可自愿选择货币安置、分散安置、集中安置等三种方式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或优惠购买政府建设的集聚农房或其他存量安置用房置换安置。
(二)分散安置(适用藤桥镇、山福镇)。指村民自行选址利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安置,安置房审批按农村私人建房的有关程序办理,以原合法及可视为合法面积予以重建审批,本村农业户也可按农村私人建房标准审批。
(三)集中安置。指户数达20户以上,或安置用地达3亩以上,经本村村委会和落地村委会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政府统一安排用地建设,可引导建设安置小区置换安置。
五、项目选址
(一)避让搬迁安置选址由相关属地街镇牵头,民政、住建、执法、农林水利、国土、规划等部门配合。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防洪防涝规划。区政府优先安排该类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
(二)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的选址必须避开地质灾害点、山边、水边、溪口等灾害易发区域,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项目报批。
六、补助政策
(一)避让搬迁安置补助。
1.选择货币安置,自行购买商品房避让搬迁的,按户籍在册人口每人给予一次性30000元的货币补偿或按自然间数每间给予一次性30000元的货币补偿;藤桥镇、山福镇区域购买政府建设的集聚农房或其他存量安置用房的,以原合法及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按建安成本价每平方米优惠1200元予以购买,因套型补差超出的建筑面积以综合成本价予以购买。
2.选择分散安置的,按照户籍在册人口每人给予一次性20000元的货币补偿或按自然间数每间给予一次性20000元的货币补偿;分散安置土地其耕地占补平衡费及农转用费用由政府承担。
3.选择政府集中安置的,按照户籍在册人口每人给予一次性10000元的货币补偿或按自然间数每间给予一次性10000元的货币补偿;集中安置土地其农转用征收费用由政府承担。
(二)拆原房补助。
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含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给予补偿,具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物和无权源的厕所、工具房、牲畜圈舍等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给予50元/平方米的清障费。政府组织拆除的不予补偿清障费。
(三)临时安置补助。合法及可视为合法的受威胁房屋按照规定时间腾空的,由属地街镇牵头认定合格的,拆除房屋后,按照房屋用地面积一次性给予每间临时安置补助费8000元。
(四)其他补助。实施单位可对房屋所有权人的下列财产给予补助:1.单相电表每只补助210元,三相电表每只补助700元;2.固定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每台给予补助108元;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每户给予补助300元;4.独立报装的水表每只补助780元;5.宽带网络凭报停或移机证明,每户给予补助158元;6.道坦(空地)按120元每平方米给予补助,水泥地补助标准可提高至150元每平方米。
七、奖励办法
(一)对避让搬迁中按时签约腾空受威胁房屋的,政府给予额外奖励:给予避让搬迁对象2000元/人的奖励,并按照合法(含视同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各相关街镇按时完成避让搬迁任务的,按搬迁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励用于统筹避让搬迁工作;原受灾房屋拆除后土地复垦的相关奖励由区政府另行规定。
(三)未按规定时限内签约腾空的,取消以上两项奖励政策。
八、户籍和户口
(一)避让搬迁对象在享受相关补助和奖励政策时,户口、人口数以2016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登记数据为准,对2016年12月31日后婚姻等按正常程序合法分户及发生人口数变化的,予以确认。
(二)下列对象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各相关街镇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可以作为补助人口计算:
1.已结婚或收养子女,但配偶或养子女户口未迁入的;
2.户口已迁移在高校就读、或高校毕业未就业的;
3.户口已迁移在部队服义务兵役(包括士官)的现役军人;
4.户口已迁移或注销的在外服刑人员。
九、其他事项
(一)避让搬迁户符合农村低保困难家庭条件的,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同时享受住房补贴政策。
(二)享受货币安置或集中安置的优惠政策后,其在册人员不再享受农村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审批政策(法定分户的除外)。
(三)原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并由属地街镇组织复垦或绿化,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四)签订原房拆除协议资金补偿到位后,其安置户上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由相关街镇公示后报国土部门对权属证书进行注销,并组织拆除。
(五)本方案(细则)所列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避让搬迁安置、拆原房、临时安置、其他补助和按时签约腾空奖励等,由相关街镇与避让搬迁户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待原房拆除后在约定时间内一次性将相关补助及奖励直接拨付到户。
采取分散安置方式的,避让搬迁安置、拆原房、临时安置、其他补助和按时签约腾空奖励等,由相关街镇与避让搬迁户签订分散安置搬迁协议,待原房拆除后在约定时间内一次性将相关补助及奖励直接拨付到户。
采取集中安置方式的,避让搬迁安置、拆原房、临时安置、其他补助和按时签约腾空奖励等,由相关街镇与避让搬迁户签订集中安置搬迁协议,待原房拆除后在约定时间内将相关补助及奖励作为第一期购房款结算。
奖励相关街镇的奖励资金,待各避让搬迁项目完成后由区财政直接拨付。
(六)涉及宗教用地建筑物的避让搬迁及安置,由相关属地街镇牵头,市宗教部门配合予以解决,按区民宗局相关规定处置。确需安置的,安置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原面积。
(七)避让搬迁安置工作必须实行“公开透明”政策。相关街镇将避让搬迁安置建房对象相关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原有住房的坐落四至、建筑面积,和安置房的地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各种补偿、补助、奖励等需要公示的情况,在所在的村予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八)鼓励各金融机构应以优惠利率支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户的建房(购房)贷款。
(九)各相关街镇、各部门要按照避险救灾工作的要求确定专人,建立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特事特办,保质保量,限时办结。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借故推诿,办事拖拉。
(十)区财政负责安排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专项资金。
(十一)可视为合法的房屋的认定标准年限按《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7〕27号)文件执行。
(十二)需避让搬迁房屋位于建设征地范围内或旧村改造范围内的补偿按《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7〕27号)文件执行。
(十三)以自然间为标准的所有补助费,用地面积20平方米及以下的,补助费减半。
(十四)本安置方案未详之处按照国务院、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安置方案自2017年7月21日起实施,实施后签订协议的避让搬迁户按照本方案规定标准执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