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新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其中对应收账款定义增加了“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填补了期房安置房收购协议权利质押的法律空白。为更好地发挥收购协议作为应收账款的融资功能,解决原房屋所有人或其利益关系人短期内市场房源购置、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结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温州市鹿城区产权调换期房安置房实施收购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温鹿政办〔2017〕28号),制定出台了本政策。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对期房安置房收购协议质押的定性
实施单位与原房屋所有人签订的《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征地房屋补偿)产权调换及货币收购市场化安置协议书》(简称《货币收购协议书》)为基础的债权可定性为应收账款。原房屋所有人可以其领款期限尚未届满的《货币收购协议书》为基础的债权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二)关于贷款审查
借款人申请收购协议质押贷款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其贷款操作规程对借款人的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明确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等内容。
(三)关于质押登记
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质权人应通过其建立的登记公示系统(www.zhongdengwang.org.cn)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理质押登记前,应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登记协议,明确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并且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3.实施单位根据《货币收购协议》和《货币收购协议质押三方协议》将涉及款项拨付完毕的,或者出质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提前还清本息的,质权人应自以上情形产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四)明确实施单位职责
1.应配备专人负责协助配合质权人、出质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工作,以确保资金流向的安全性。
2.实施单位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以便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
3.对《货币收购协议》原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予以书面确认,并进一步核实应收账款金额和付款时限。
4.对收账款质押登记内容无异议的,与质权人、出质人共同签订《货币收购协议质押三方协议》,明确质押期间及质押注销后的款项划转等事宜。
5.将《货币收购协议质押三方协议》存入档案,并在《货币收购协议》的所有正本及副本上加盖“已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印章。
6.签收《应收账款债权质押注销通知书》。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