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对鹿城区期房安置房收购协议质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九届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对鹿城区期房安置房收购协议质押
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助推我区各类改造建设,有效防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结合《关于对温州市鹿城区产权调换期房安置房实施收购的若干规定(试行)》(温鹿政办〔2017〕28号),现就我区期房安置房收购协议质押贷款(简称“收购协议质押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收购协议质押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简称“质权人”)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并且由原房屋所有人(简称“出质人”)以其领款期限尚未届满的《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征地房屋补偿)产权调换及货币收购市场化安置协议书》(简称“《货币收购协议》”)为基础的应收账款债权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的融资行为。
二、收购协议质押贷款业务开展要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风险防范的原则。
三、实施单位应配备专人负责协助配合质权人、出质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工作,以确保资金流向的安全性。
四、借款人向质权人申请收购协议质押贷款的,应按照质权人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贷款申请材料。质权人应对借款人的申请及其提供的资料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融资贷款业务:
(一)质权人应就出质人提供的《货币收购协议》原件的真实性、有效性报实施单位予以书面确认,并进一步核实应收账款金额和付款时限。
(二)质权人分别与借款人和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三)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登记协议,明确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并且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四)质权人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登记公示系统(www.zhongdengwang.org.cn)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实施单位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以便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
(五)质权人、出质人与实施单位共同签订《货币收购协议质押三方协议》,明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编号、质押期间及质押注销后的款项划转等事宜。
(六)实施单位应将《货币收购协议质押三方协议》存入档案,并在《货币收购协议》的所有正本及副本上加盖“已向 (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印章。
(七)质权人办理放款手续,并妥善保管《货币收购协议》(正本)原件,直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八)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1.实施单位根据《货币收购协议》和《货币收购协议质押三方协议》将涉及款项拨付完毕的;
2.出质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提前还清本息的。
符合上述第2项情形的,办理注销登记期间,质权人应书面通知实施单位。
五、本意见自2017年12月9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