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编号:CLCD01-2014-0019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置换)有关规定》已经八届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置换)
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鹿委办〔2012〕2号),规范鹿城区“村房两改”房屋征收(置换)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置换)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征收与补偿工作,加快“村房两改”安置房工程建设和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现结合鹿城区“村房两改”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村房两改”项目属于政府行为,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及发票管理制度,在分期收取安置购房款及结算时,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申请领取(或开具)安置房不动产销售发票。
二、房屋产权所有证登记面积与实际丈量面积不符的,原则上以产权证上的登记面积为准。若产权人新提供的房屋权属资料与历史房屋建造资料(包括土地资料、建设规划许可资料等)确有不符,有必要重新核对面积的,产权人应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以复丈的面积为准,经征收实施单位出具证明,报房屋登记部门登记备案。复丈由房管登记部门牵头,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经国家核准的公证单位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三、未经登记建筑在被征收(置换)房屋初始登记时,可以自然间登记为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不得分割登记。
四、未经登记建筑的初始登记人,原则上按照入户调查登记时为准,被征收(置换)房屋(包括持有其他土地证、临时产权证等其他证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实施单位可与初始登记人签订相关补偿与安置协议。
个别确需分户的,应由原初始登记人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经征收实施单位批准,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分户协议。分户须遵循以下四个原则:1.分户后原符合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2.分户后不得享受人均政策;3.分户后只能享受一处套型差和户增奖励;4.按原被征收房屋自然间数进行分户。
五、登记在同一户口簿内的常住人口,在房屋征收时,可按初始登记人为自然户纳入计算搬迁补偿费、套型差,但选择人均置换时,其他房屋应合并计算置换面积。
六、被征收户因违法用地已经由国土部门进行处罚并作价购回,且按当时政策缴纳了补办相关土地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规费(造地专项资金、造地费、耕地占用税、土地损失补偿费、水利交通建设费、土地管理税费等)但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国土资源鹿城分局核准后可认定为合法用地。
七、营业用安置房回购价格按综合成本价计价,旧房补偿款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
八、合法用地手续中登记的建筑,实际占地面积小于产权证登记的占地面积时,可按照产权证登记的占地面积计算。
九、关于企业拆迁中资产设备确认的问题。因企业生产设备发票遗失或租赁工业用房、无法提供生产设备购置发票的,可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和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拍照取证后,由属地街道认定设备清单,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补偿。
十、被征收工业用房选择货币安置的,申请货币补偿款全额折抵购买住宅用房,购买价格可按照征收(置换)公告之日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计价。
十一、关于加快签订相关征收(置换)与补偿协议书的要求:
(一)各实施单位尽快做好签订相关征收(置换)与补偿协议书的前期工作。
(二)各实施单位应对被征收(置换)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面积进行公示。
(三)各实施单位明确签订相关征收(置换)与补偿协议书的时间,并将该时间与被征收(置换)人名单予以公示,同时书面告知被征收(置换)人。
(四)为鼓励被征收(置换)人签订相关征收(置换)与补偿协议书,对非适用于《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温鹿政发〔2014〕3号)的城中村与农房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鹿委办〔2012〕2号)规定采取以下措施实施:
1.在实施单位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相关征收(置换)与补偿协议书》的,可由被征收(置换)户自行选择征收(置换)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或安置房实际交付当年时的市场评估价作为户增奖励面积的购房价格,户均增购款可由属地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收取。
2.在实施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未签订相关征收(置换)与补偿协议书的,取消鹿城区“村房两改”户增奖励,其安置房的套型面积由实施单位予以统筹安排。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