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编号:CLCD01-2014-0020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房屋征收(置换)人口认定若干意见》已经八届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房屋征收(置换)人口认定若干意见
为规范鹿城区房屋征收(置换)人口认定工作,依照《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19号)和《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鹿委办〔20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鹿城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置换)涉及的人口认定。
第二条 人口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区政府建立鹿城区房屋征收(置换)人口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区村房办),负责鹿城区房屋征收(置换)人口认定的政策制定、监督指导及复核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区法制办、区村房办)、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温州市域内婚姻状况核实,在外地婚姻登记的由申请人到登记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区公安分局(属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核实)、区住建局、区人口计生局(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独生子女和超生的情况核实)、区征收办、国土资源鹿城分局会同属地街道(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改造范围或属地行政村内未登记在册用地审批核实)、房管鹿城分局(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租房管直管公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核实)、市房屋登记中心鹿城分中心(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在市区<含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经济开发区>登记在册房产核实)、市土地登记交易中心(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在市区登记在册用地使用权权属核实)、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未经登记建筑核实)、各街道(镇)及属地村委会(经合社)、社区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鹿城区人口认定工作。
各街道(镇)为本辖区人口认定责任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审批本辖区房屋征收(置换)人口认定等工作。各街道(镇)要建立人口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人口认定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人口认定有关争议问题及审批。
第四条 人口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报告,按照《温州市鹿城区人口认定审批表》(附件)内容与要求填写,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经合社)、社区形成初步意见后,由街道(镇)统一向属地公安派出所、区民政局、区人口计生局、市房屋登记中心鹿城分中心、房管鹿城分局、市土地交易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核实情况并予以认定。人口认定结果由街道(镇)报区房屋征收(置换)人口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联审后,在鹿城区门户网站和改造(置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三)公示期间,申请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之前以书面形式向街道(镇)提出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关新的证明材料。由街道(镇)报区人口认定领导小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由街道(镇)在征收(置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第五条 人均置换安置房的置换价格和规定:
(一)户籍登记地在改造范围或属地行政村内的本村农业户籍,选择人均50平方米置换形式的,其人均30平方米以内的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按综合成本价计价;其余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按签订《房屋置换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年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 60%计价。
(二)户籍登记地在改造范围或属地行政村内的非农业户籍,选择人均30平方米置换形式的,其人均20平方米以内的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按综合成本价计价;其余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按签订《房屋置换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年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 60%计价。
(三)被征收(置换)户选择人均置换形式的,安置时安置房建筑面积包括众用分摊面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应计算置换(安置)面积的人口数:
(一)可计算为置换(安置)面积的人口数,以《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鹿委办〔2012〕2号)颁布之日(2012年1月9日)前,产权人或未经登记建筑登记人的《户口簿》登记地址必须为改造范围或属地行政村内,以《户口簿》中登记在册的产权人或未经登记建筑登记人的单方直系血亲及配偶为依据;
(二)在《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鹿委办〔2012〕2号)颁布日(2012年1月9日)之后,搬迁截止日之前,已领取结婚证但户籍未迁入改造范围或属地行政村内的被征收户家庭成员,在其办理户籍迁入手续后可计算人口数,选择人均置换方式时,该家庭成员其他房源应合并计算;
(三)在房屋征收(置换)搬迁截止日之前,新出生且已登记在册的子女可计算人口数;
(四)多子女户共同赡养的老人,按照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协商结果,老人可纳入其中一户置换(安置)面积的计算人口数,也可按比例分配;
(五)产权人或未经登记建筑登记人为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其独生子女可按2个人口数计算;
产权人或未经登记建筑登记人丧偶或离异,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在实际人口数的基础上再增加0.5个人口数计算;
产权人或未经登记建筑登记人已领取单方独生子女相关证明,可在实际人口数的基础上再增加0.5个人口数计算;
(六)属地常住户籍已婚但尚未生育子女的,可增加1个人口数计算;
(七)在房屋征收(置换)搬迁截止日之前,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已登记在属地常住户籍且已全款缴纳或补缴社会抚养费的;
(八)原为属地常住户籍,现已外迁的现役军人,援外工作人员和留学生;
(九)按规定户籍迁往所在学校的在读学生;
(十)户籍已迁往学校选择自主择业,且未予回迁属地常住户籍的毕业生;因服兵役,退役后自主就业或回乡,未允转迁回属地常住户籍的退役士兵、复原士官;
(十一)因土地征用而转为非农户籍的农业户,未安置落实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现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可参照当地农业户籍计算;
(十二)原为属地常住户籍,现因服刑或被劳动教养而被注销户籍的人员;
(十三)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可计入置换(安置)面积人口数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计入计算置换(安置)面积的人口数:
(一)产权人或未经登记建筑登记人的《户口簿》登记地址不在改造范围或属地行政村内,其家庭成员户籍登记地在改造范围或属地行政村内的,其家庭成员不计人口数;
(二)在《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鹿委办〔2012〕2号)颁布之后(2012年1月9日),户籍迁入改造范围或属地行政村内的;
(三)在搬迁截止日之后,因出生、结婚等原因迁入户籍的;
(四)原属改造范围或属地行政村内的属地常住农业户籍人员,现已因购置商品房或子女就读等多种原因将户口迁出的,不可认定为计算置换(安置)面积的人口数;
(五)《户口簿》登记在册人员中非产权人或未经登记建筑登记人直系血亲关系的(空挂户);
(六)在《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鹿委办〔2012〕2号)颁布之日(2012年1月9日)后,合法产权或经认定视为合法的未经登记建筑为共有权(夫妻共有除外)的;
(七)在改造范围或属地行政村内,在规定的搬迁截止日之前,未到实施单位办理被征收(置换)房屋腾空手续的;
(八)在改造范围或属地行政村内所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按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处理。
第八条 认定的其他规定:
(一)选择人均置换的,被征收(置换)房屋应根据套内建筑面积换算系数1.25计算安置房建筑面积(包括众用分摊面积);
(二)家庭成员户籍已分户,户口簿仍与户主同一地址的,可合并计算置换面积;
(三)房屋所有人已去世,其房产已过户给其中一个家庭成员的,户口簿上其他家庭成员在改造范围或属地行政村内另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在选择按人口数置换时,要合并计算所有合法产权(含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视为合法)房屋面积;
(四)家庭成员原有市区房产,在搬迁截止日之前五年以内发生买卖或产权人登记变更的,应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五)改造范围或属地行政村内的常住农业户籍,申请人家庭成员原有房屋已经拆迁或安置的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其他房屋(商品房、三产安置房等)不合并计算;
(六)改造范围或属地行政村内的常住非农业户籍,申请人家庭成员在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经济开发区)房屋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七)家庭成员中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私有企业除外)的在编工作人员且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住房优惠政策包括:福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单位自管住房、住房货币化补贴等)的,应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八)申请人的公租房或廉租房补贴可不计算面积,但安置房交付使用时,必须腾退公租房或停发廉租房补贴;
(九)现户籍性质为“定销户”的,在房屋征收(置换)时,可按农业户籍政策自愿选择置换形式;
(十)关于华侨户计算入置换(安置)面积人口数的规定:
原为属地行政村农业户籍,且在属地行政村尚有住房,现已定居国外的华侨户,根据(浙政发〔2006〕75号)《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可享受当地村民同等待遇。以定居国外之前产权人直系血亲及配偶的常住户籍在册人数为依据,可计算为置换(安置)面积的人口数(已亡故人员不计);
(十一)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依据,在选择人均置换形式时,可享受增加1个人的优惠政策,但夫妻双方已去世的,该优惠政策可由子女继承;
(十二)已符合结婚年龄,但还未领取结婚证的,不能按增加1个人口数计算。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的证明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对本意见未提及的房屋征收(置换)人口认定的其他情况,由鹿城区房屋征收(置换)人口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认定。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