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1日,区政府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鹿政办〔2018〕4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7年6月15日,区政府曾出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鹿政办〔2017〕56号),但该文件的制定程序存在瑕疵。为补正程序,在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规定履行征求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后,区政府重新制定出台了《通知》,并废止了原温鹿政办〔2017〕56号文件。
二、主要内容
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我区2017年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均位于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因此不符合浙政办发〔2017〕43号和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的补办条件,不予补办相关审批确权手续。对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未登记房屋,按现行政策处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