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鹿城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九届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我区2017年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均位于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因此不符合浙政办发〔2017〕43号和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的补办条件,不予补办相关审批确权手续。对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未登记房屋,按现行政策处理。
原《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鹿政办〔2017〕56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