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政函〔2018〕38号
洞头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洞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予以明确。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本通知实施前已依法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实施前应发放的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费继续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后发放按本通知执行。洞头区政府可根据本通知公布的标准范围,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确定具体的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费标准。
附件:1.温州市洞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2.温州市洞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5日
附件1
温州市洞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
区域 | 住宅用房 | 办公用房 | 工业用房(含仓储用房) |
洞头区(不包括功能区) | 6-8 | 6-8 | 6-8 |
注:营业用房等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按实评估。
附件2
温州市洞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
征收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营业用房搬迁费标准按1000-1200元/户计算。
工业用房等房屋征收搬迁费按实评估。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