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3日,区政府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门面房补偿规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温鹿政办〔2018〕7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该政策出台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政策的背景和依据
2018年鹿城区结合全域谋划“大建大美”项目的总体规划布局,相继启动了蒲鞋市街道下垟头片区等10个旧片区改造项目。2015年区政府出台的《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认定及补偿办法(试行)》(温鹿政办〔2015〕13号)为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涉及“住改非”房屋的补偿提供了政策依据,但改造过程中发现“门面房”(即临路临街底层具备开设店面条件的房屋)的用途确定和补偿问题尚缺乏系统的政策体系。
为进一步加快旧片区改造工作进度,决定对现行文件予以修订并完善,重新出台《若干意见》,目的在于理顺旧片区改造中门面房的政策处理流程,切实解决房、地登记用途不一致,或者产权证用途记载为非住宅或空白、对应土地证用途记载“商业”或“商住”等问题。
二、主要内容
(一)门面房的用途确定基本原则
被征收门面房的用途按房产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未登记房产证或者已登记房产证但未明确用途或仅载明为非居住的,根据该房屋用地、建房审批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可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房产证与土地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或者根据上述原则无法明确用途的房屋,由实施单位会同房屋征收、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共同调查研究确定。
(二)“商业用地”和“商住用地”补偿规则
1.对土地证记载用途为商业的,该门面房按营业用房相关政策予以补偿。如经实施单位调查核实该房屋原始结构为二层及以上楼房且上世纪老式房地产所有权证记载为市(楼)店的,该门面房除底层建筑面积以外其余部位可按住宅用房相关政策予以补偿。
2.对土地证记载用途为商住的:
(1)土地证未记载商业和住宅各自分摊土地面积的,该门面房底层临街(路、巷等)自然隔栅(隔墙)前部位建筑面积按营业用房相关政策补偿,其余部位建筑面积按住宅用房相关政策补偿;
(2)土地证已记载商业和住宅各自土地分摊面积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土地确权登记后扩建的建筑面积除外)中的营业用房和住宅用房补偿建筑面积分别按土地确权登记的用地总面积中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面积所占比例确定。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腾空交付验收合格的,也可按前述第(1)种方式予以补偿。
3.特殊情形处置:
房屋用途无法明确为住宅且老式房地产所有权证记载房屋为市(楼)店,并持有至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之日仍合法有效的商业营业执照的,参照前述“商住用地”第(1)种方式处理。
(三)调整“住改非”房屋相关补偿规则
1.继续保留“住改非”三类认定情形,但对于原文件改变功能收益按差价给予优惠85%计算的规定增设“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腾空交付验收合格”的前提条件。
2.简化“住改非”面积确定规则。为提高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对符合“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领取商业营业执照……”或“房屋上世纪老式房地产所有权证记载为市(楼)店……”情形的,按实际营业部位中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底层临街(路、巷等)部位建筑面积扣除住宅必经通道、楼梯、洗手间、储藏室等非直接用于营业的面积后确定;对符合“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已取得规划部门颁发的《开设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情形的,按《开设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但不得超过房屋底层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
三、生效日期
《若干意见》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