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8日,区政府修订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温鹿政办〔2018〕5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该政策出台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鼓励被征迁户梯度转移集中安置于新型社区,我区在修订《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同时,考虑到改造项目存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混杂的情形,因此,有必要对《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7〕27号)同步实施修订,以确保同一地块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结算模式的统一。
二、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中,货币化补偿和就地产权调换划拨性质安置房计算方式与过去基本保持不变,新增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安置房和政府提供的住宅商品房作为产权调换房源类型,并着重就异地安置项目的奖励政策和产权调换价格结算方式进行了调整。同时,在温鹿政办〔2017〕27号文件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一)对原政策予以进一步完善
一是针对房屋权属确定,新增了“房屋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按权证记载的使用权人确定房屋权属”,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实施单位入户调查登记,避免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赠与的形式将房屋登记给他人,出现“人证不一”、增加户增及套型差补偿等问题。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第十八条7种奖励购买类型中购买面积的确定规则,解决了实际操作中关于购买面积确定产生的争议纠纷。三是将国有实施细则中关于“入学资格”的规定引入集体实施细则,填补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涉及学区资格保留的政策空缺。四是对“房屋所有权人户口簿内(含同址分户)至少有一人为改造范围内本村在册常住农户”进行了补充规定,防止被征迁对象因政策原因进行户籍迁移,套取农户“一增三”政策。五是明确了合法或可视为合法的附属物不予产权调换,且不纳入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及其他奖励补助的计算范围。
(二)新设立“签约腾空奖励”
根据原政策,被征迁户按期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均可享受1200元/平方米的连片奖励和200元/平方米的腾空奖励。为鼓励老百姓提早签约,充分体现“早签约、多收益”的精神,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取消“连片奖励”和“腾空奖励”,设立“签约腾空奖励”,奖励上限为1400元/平方米,具体由实施单位根据签约腾空的时间分段设定奖励标准。
(三)新增异地安置项目“楼幢(区块)奖励”
为局部捆绑被征迁对象,鼓励实现整体搬迁,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中新设立“楼幢(区块)奖励”,即以楼幢或区块为单位,该楼幢或区块内住宅、营业、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人100%按期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原旧房属于住宅类型的,可按收购金额的5%给予奖励;原旧房属于非住宅类型的,可按旧房市场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楼幢、区块可由实施单位根据原旧房的建筑形态、所处区域等实际情况划分。原政策关于跨区域集中安置奖励同时予以取消。
(四)调整异地产权调换价格结算方式
过去,由于安置面积要求不小于协议应安置面积,因此安置房设计和建设受到种种束缚,导致一系列安置难题。为了提高新建社区住宅商品房的建设品质,缩短安置周期,新的细则对异地产权调换面积对规定作了相应对调整,安置面积原则上保证不小于原拆旧房合法及可视为合法面积,新旧房价格结算主要根据原旧房补偿安置权益金额和实际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算差价,多退少补。
住宅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权益金额主要采取就地模拟期房收购方式确定。如房屋所有权人选择置换政府提供的住宅商品房的,原旧房补偿安置权益金额范围内还可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住宅商品房市场评估价优惠15%计价。
(五)新增非住宅转变功能产权调换优惠政策
非住宅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权益金额根据货币补偿计算方式确定。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营业、办公旧房可转变功能折抵置换住宅用房。如置换政府提供的住宅商品房期房的,原旧房补偿安置权益金额范围内可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住宅商品房市场评估价优惠15%计价。
工业旧房可折抵置换办公、二层以上“商场摊位式”营业或住宅用房。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原旧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范围内可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优惠15%计价;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原旧房补偿安置权益金额范围内可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优惠10%计价。同时,原《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6〕58号)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关于“12个月内购房给予10%购房补助”和“货币补偿后折抵购买其他用房”的规定予以取消。
(六)新增出让土地性质安置房出让金缴纳规定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还针对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安置房出让金缴纳进行明确,安置房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计收出让金标准计缴划拨安置和出让安置之间的差价。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