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8日,区政府修订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温鹿政办〔2018〕5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该政策出台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去年我区相继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7〕38号)、《关于鹿城区实施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购买工作的试行意见》(温鹿政办〔2017〕106号),鼓励被征收户选择货币化安置,促进新型社区安置性质商品房建设。但该意见仅适用于以城中村改造为主的采取就地安置的改造项目。因旧片区改造不再实行就地安置,因此未列入房票实施项目的行列。考虑到当前我区房屋征收形势发生变化,在旧片区改造时有必要引导被征收户梯度转移集中安置于新型社区,故今年区政府将相关政策重新予以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中,货币化补偿和就地产权调换划拨性质安置房计算方式与过去基本保持不变,新增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安置房和政府提供的住宅商品房作为产权调换房源类型,并着重就异地安置项目的奖励政策和产权调换价格结算方式进行了调整。
(一)新设立“签约腾空奖励”
根据原政策,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均可享受1200元/平方米的连片奖励和200元/平方米的腾空奖励。为鼓励老百姓提早签约,充分体现“早签约、多收益”的精神,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取消“连片奖励”和“腾空奖励”,设立“签约腾空奖励”,奖励上限为1400元/平方米,具体由实施单位根据签约腾空的时间分段设定奖励标准。
(二)新增异地安置项目“楼幢(区块)奖励”
为局部捆绑被征收对象,鼓励实现整体搬迁,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中新设立“楼幢(区块)奖励”,即“以楼幢或区块为单位,该楼幢或区块内住宅、营业、办公用房被征收人100%按期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类型的,可按收购金额的5%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属于非住宅类型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楼幢、区块可由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形态、所处区域等实际情况划分。原政策关于跨区域集中安置奖励同时予以取消。
(三)调整异地产权调换价格结算方式
过去,由于安置面积要求不小于协议应安置面积,因此安置房设计和建设受到种种束缚,导致一系列安置难题。为了提高新建社区住宅商品房的建设品质,缩短安置周期,新的细则对异地产权调换面积对规定作了相应对调整,安置面积原则上保证不小于原拆旧房合法及可视为合法面积,新旧房价格结算主要根据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和实际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算差价,多退少补。
住宅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权益金额主要采取就地模拟期房收购方式确定。如被征收人选择置换政府提供的住宅商品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范围内还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住宅商品房市场评估价优惠15%计价。
(四)新增非住宅转变功能产权调换优惠政策
非住宅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权益金额根据货币补偿计算方式确定。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被征收营业、办公用房可转变功能折抵置换住宅用房。如置换政府提供的住宅商品房期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范围内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住宅商品房市场评估价优惠15%计价。
被征收工业用房可折抵置换办公、二层以上“商场摊位式”营业或住宅用房。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范围内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优惠15%计价;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范围内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优惠10%计价。同时,原《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6〕58号)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关于“12个月内购房给予10%购房补助”和“货币补偿后折抵购买其他用房”的规定予以取消。
(五)新增出让土地性质安置房出让金缴纳规定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还针对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安置房出让金缴纳进行明确,安置房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被征收人应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计收出让金标准计缴划拨安置和出让安置之间的差价。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