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已经九届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
实施细则
为规范鹿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和《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1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调查登记
第一条 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其权属和用途按土地权证记载的内容确定。
第二条 对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未经登记房屋在入户调查时,应以有固定界址、可独立使用的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调查结果经公示后,方可作为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依据。
未经登记房屋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和用途等以认定为准。
第三条 同一产权人名下在同一改造范围内有多处合法产权房屋的,可按房屋权属证书个数分别计户。多人共有的房屋计为一户。同一当事人名下的未经登记房屋与其用途相同的合法产权房屋合并计户。名下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当事人(包括配偶),其用途相同的未经登记房屋合并计为一户。
第四条 共有房屋(夫妻共有除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经实施单位同意后方可给予分户签订协议:
(一)分户后每户就地或模拟就地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二)共有人须凭实施单位公函共同委托公证机构对共有人之间相互认可各自份额可自由处置的约定进行公证。
共有房屋分户后,10平方米套型差和户均增购优惠政策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章 补偿方式及内容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原旧房按价值予以补偿。货币补偿款自改造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在规定期限内房屋所有权人未按期腾空的,货币补偿款自房屋所有权人实际腾空房屋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实施单位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区块内安置。产权调换房屋类型包括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或出让)和政府提供的住宅商品房,具体房源类型以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为准。
原旧房属住宅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旧房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但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小于旧房面积的除外。
第八条 原旧房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经认定为可视为合法住宅未经登记房屋的,评估单价参照合法产权住宅用房扣减200元每平方米确定。
第九条 搬迁费根据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搬迁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住宅、营业或者办公用房的搬迁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计算二次。
第十条 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为房屋所有权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房屋所有权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产权调换过渡期间周转房原则上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产权调换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根据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翻倍后每户每月仍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由实施单位提供周转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补偿协议签订当年标准一次性计算6个月。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装修期临时安置费按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当年标准一次性计算6个月。
第十二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均视为“并列第一”搬迁,产权调换房屋认购时,应当先通过抽签产生认购顺序号,再根据认购顺序号先后依次认购定位。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并列第一”搬迁的房屋所有权人认购定位完毕后,再根据各自腾空房屋先后顺序依次认购房源。
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定位通知等发出后,房屋所有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参加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定位的,由实施单位指定产权调换房源并将指定的房源情况书面告知房屋所有权人。产权调换房屋建成交付时,经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房屋所有权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安置房交付结算手续的,应当停止计发临时安置费。
第三章 奖励与补助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经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可按照本章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第十四条 住宅房屋在改造项目范围(含同一项目分期实施)内实行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产权调换的(以下简称“就地产权调换”),根据第十五条至二十一条的规定结算原旧房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安置房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在安置房交付结算时计缴划拨安置和出让安置之间的差价,具体标准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计收出让金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实行就地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产权调换的,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含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给予补偿,具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住宅房屋实行就地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产权调换的,可按下列方式之一确定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
(一)1:1等面积方式:按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确定应安置的套内建筑面积。
(二)“一三落地”方式:房屋所有权人系改造范围内本村在册常住农户,其本人或直系血亲已就该房屋取得“合法宅基地审批手续”,或其本人已就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造于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的,可按房屋的合法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积不大于三倍的方式,确定应安置的套内建筑面积。
(三)人均保底方式:2012年1月9日前户籍已登记在改造范围内且至人均保底安置申请截止日尚未迁出或注销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单方直系血亲及配偶中,属本村在册常住农业户籍人口的,可按人均24平方米(另有房产的合并计算,下同)的方式确定应安置的套内建筑面积;属在册常住非农业户籍人口的,可按人均16平方米的方式确定应安置的套内建筑面积。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属本村在册常住农业户籍人口的,可增购至人均套内建筑面积40平方米;属在册常住非农业户籍人口的,可增购至人均套内建筑面积24平方米。
第十七条 本细则第十六条确定的应安置面积购买价格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按第十六条方式安置的,应安置的套内建筑面积中与原合法产权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40%(上限3800元每平方米,下限3000元每平方米)计价;与原可视为合法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前述价格提高200元每平方米计价。
(二)按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方式安置的,应安置的套内建筑面积扣减原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后增加的部分,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计价。
(三)按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方式安置的,农户人均24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非农户人均1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扣减原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后增加的部分,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计价;其余增购的套内建筑面积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计价,但不得低于前述价格。
第十八条 不属于可视为合法住宅未经登记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的优惠价购买住宅安置房:
(一)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已经规划部门处罚并缴纳市政基础配套设施费的,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按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二)非公寓式住宅已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部门颁发)且该未经登记房屋已计入规划用地许可证(含用地许可内档)建筑占地,但未缴纳市政基础配套设施费的,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按规划用地许可证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确定;
(三)房屋位于1988年版《温州市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旧城区范围以外,但持有规划部门出具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按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四)持有原房管部门颁发的临时房屋证书或者个人建房批准书的,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按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五)持有1998年12月31日以前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个人建房加层审批手续的,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按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六)非公寓式住宅已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原瓯海县人民政府颁发)且该未经登记房屋已计入宅基地使用权证(含审批内档)建筑占地,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按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确定(现状为空地的部分应予以扣除);
(七)非公寓式住宅已办理“合法宅基地审批手续”且该未经登记房屋已计入“合法宅基地审批手续”建筑占地,但不符合“一三落地”条件的,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按“合法宅基地审批手续”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确定。
第十九条 住宅未经登记房屋经认定不属于可视为合法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相应面积可给予发放签约腾空奖励、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及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含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等奖励:
(一)符合第十八条第一项的,根据凭证记载的面积和现状房屋建筑面积,按就低原则确定可奖励补偿的套内建筑面积;
(二)房屋建造于1998年12月31日之前且已取得“合法宅基地审批手续”的,根据1998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常规结构建筑面积和“合法宅基地审批手续”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按就低原则确定可奖励补偿的套内建筑面积。逾期安置的,奖励补偿面积临时安置费不得翻倍;
(三)房屋建造于1998年12月31日之前且已取得1998年12月31日以前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个人建房加层审批手续的,根据1998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常规结构建筑面积和加层审批手续记载的建筑面积,按就低原则确定可奖励补偿的套内建筑面积。逾期安置的,奖励补偿面积临时安置费不得翻倍。
第二十条 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可凭本人户口簿享受一次户均增购住宅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40平方米优惠政策。增购价格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0%计价(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同一房屋所有权人有多处合法住宅用房的,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多人共有的一处住宅用房,共有权人合并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一对夫妻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多个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同一本户口簿的,合并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
第二十一条 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交付时,按下列规定办理结算:
(一)房屋所有权人认购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众用分摊系数按实计算),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计价;超出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认购当年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0%(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计价。
(二)因安置房实测面积小于认购时预测面积造成房屋所有权人认购的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不足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众用分摊系数按实计算),不足部分建筑面积按认购当年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扣除相应面积应缴购房差价款后,予以货币收购。
(三)协议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实际众用分摊面积购房款随相对应的套内建筑面积同价计算。
(四)安置房的层次、朝向差价应另行按实结算。
第二十二条 住宅用房可按照《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鹿政办〔2015〕70号)予以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住宅用房也可采取就地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后对模拟安置房实施收购的方式予以货币补偿。收购金额根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其中套型差建筑面积按10平方米计算,众用分摊系数按0.25计算)的价值扣减应缴购房差价款后确定。应缴购房差价款根据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应缴购房款扣减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含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签约腾空奖励后确定。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延期至征收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后、6个月内领取收购补偿款(包含收购金额、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款项,下同)的,可按收购金额5%给予奖励;选择延期至征收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后、9个月内领取收购补偿款的,可按收购金额10%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住宅用房在改造项目范围(含同一项目分期实施)外实行产权调换的(以下简称“异地产权调换”),可按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确定旧房补偿安置权益金额(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后,用于折抵异地产权调换住宅用房购房款。
产权调换房屋为政府提供的住宅商品房的,旧房补偿安置权益金额范围内可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优惠15%计价。产权调换房屋为住宅安置房的,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计价。
第二十五条 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旧房市场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营业、办公用房可按货币补偿款(含奖励,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确定旧房补偿安置权益金额后,用于折抵产权调换住宅用房购房款。产权调换房屋为政府提供的住宅商品房期房的,旧房补偿安置权益金额范围内可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优惠15%计价。产权调换房屋为政府提供的住宅商品房现房(已竣工验收合格)或住宅安置房的,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计价。
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根据旧房的用途按标准支付。
第二十七条 住宅、营业、办公旧房可根据签约腾空的不同时间段,按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给予签约腾空奖励,奖励标准上限为1400元每平方米,具体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异地产权调换改造项目可以楼幢或区块为单位,该楼幢或区块内住宅、营业、办公用房所有权人100%按期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可给予楼幢(区块)奖励。其中非住宅奖励标准按旧房市场评估价值的5%计算,住宅奖励标准按收购金额的5%计算。楼幢、区块可由实施单位根据原房屋的建筑形态、所处区域等实际情况划分。
第二十九条 原房屋经认定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但其底层住宅改变功能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证或房管部门“1995”图卡记载的营业用房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可按原房屋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20%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不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认定条件的合法或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底层改变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按相应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一)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效期累计已达到15年或者至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10年的,按原房屋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20%给予经济补助。
(二)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效期累计已达到10年或者至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5年的,按原房屋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15%给予经济补助。
(三)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效期累计已达到5年或者至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3年的,按原房屋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10%给予经济补助。
因政府部门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商业工商营业执照无法延续的,暂停之日至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期间可计入经济补助计算期限。
第三十一条 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工业用房可以货币补偿款(含奖励,不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确定旧房补偿安置权益金额后,用于折抵产权调换办公、二层以上“商场摊位式”营业或住宅用房购房款。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旧房补偿安置权益金额范围内可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优惠15%计价;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旧房补偿安置权益金额范围内可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优惠10%计价。
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根据旧房的用途按标准支付。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