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23日苏政地[2018]357号文通知,同意征用高淳区砖墙镇水碧桥村集体土地0.2056公顷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项目建设。我局根据被征地村组的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情况,按照区政府高政发[2018]20号文及高政发[2014]25号文件规定,拟订了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土地补偿
被征地村组 | 被征用土地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 土地补偿费总额(万元) |
砖墙镇水碧桥村4组 | 0.2056 | 27 | 5.5512 |
说明 | 土地补偿费支付和使用,按关于印发《南京市高淳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高政发〔2018〕20号)第十三条规定。 |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
1、进入社会保障的人员情况
被征地村组 | 本次征地应安置人数 | 安置保障费用 |
劳动年龄段 | 养老年龄段 | 小计 | 劳动年龄段(万元) | 养老年龄段(万元) | 合计(万元) |
砖墙镇水碧桥村4组 | 1 | 1 | 2 | 11.038864 | 10.133064 | 21.171928 |
说明 | 被征地人员安置保障按照《高淳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高政发【2011】185号)文件规定执行 |
2、青苗、附着物补偿
被征地村组 | 征地面积(公顷) | 青苗、附着物综合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青苗、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万元) |
砖墙镇水碧桥村4组 | 0.2056 | / | / |
说明 | 青苗、附着物综合补偿标准,按照高政发[2014]25号文件规定执行。 |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9年6月8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高淳分局
2019年5月28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