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工业厂房出租与转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工业厂房出租与转让暂行办法
根据《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整合提升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1〕23号)、《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工业用地二次开发进一步促进工业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12〕76号)、《关于公布温委发〔2011〕23号等4个文件修改内容的通知》(温委办发〔2014〕103号)及《关于在全市开展“大拆大整”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温委发〔2016〕44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区工业厂房出租与转让管理,提升区域内厂房综合利用水平,促进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租和转让条件
出租或转让的工业厂房须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房产证或有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证明手续,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和安全标准,厂房产权明晰。
出租时应整幢或整层出租,符合消防相关要求。出租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应至少引入1家规上企业,禁止同层出租给不同企业用于生产经营。转让时须整体进行不得分割。
二、承租和受让条件
(一)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使用功能和平面布局,入驻项目须为工业项目,确需进行退二进三的向区服务业发展办提出申请。
(二)项目选址位于我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范围外,或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范围内的有条件保留区及城乡规划功能已调整但2年内尚无条件实施的区域。
(三)承租的生产经营企业,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村二产留地、标准厂房及科技型、成长型企业在租赁面积上可适当予以调整)。
(四)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规划布局、产业导向;采用的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和能源消耗要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温州市“五一〇产业提升培育工程”及我区培育发展主导产业列为优先考虑项目。国家、省市区明令淘汰、限制类及高能耗高污染高安全隐患项目不得入驻。
(五)入驻项目的企业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信用记录,且财政隶属关系在龙湾区(不含委托功能区管理的街道、片区,下同)的企业。
(六)项目须符合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等要求,投资项目用电须进行节能审查或备案,耗能大的项目应开展能评;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按规定开展环评;须按规定做好安评、职业卫生评价和社会风险评估。
三、入驻流程
(一)项目申报。
1.承租入驻项目申报项目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工业厂房出租登记表(附件1);
②出租厂房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有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证明手续;
③双方意向租赁协议;
④双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⑤工业厂房承租企业项目入驻申请表(附件2);
⑥承租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及纳税证明(初创企业无需提供);
⑦承租企业营业执照、税务注册登记证;
2.受让入驻项目申报项目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工业厂房受让企业项目入驻申请表(附件3);
②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及纳税证明(初创企业无需提供);
③企业营业执照、税务注册登记证。
(二)项目初审。承租与受让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厂房所在地街道,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三)项目备案。初审合格后报区经信局备案,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须在浙江省工业投资(技改)管理系统备案。
(四)项目评审。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含)的退二优二项目经实地考察后,由区经信局组织有关专家从产业条件、投资强度、现实条件、技术水平、发展前景五个方面对项目进行联审联评,评审通过后在浙江省工业投资(技术改造)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四、管理制度
(一)出租厂房实行备案登记制。出租企业须到属地街道进行出租厂房登记,如实填写工业厂房出租登记情况表(附件1)。
(二)工业厂房转让交易的,须在交易前到区经信部门备案,如实填写工业厂房受让企业项目入驻申请表(附件3),相关部门需凭此申请表确认受让企业购买资格。交易后,受让企业与属地街道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由属地街道出具《工业不动产权转让审核意见书》,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工业不动产权转让审核意见书》方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三)明确工业厂房租赁双方及受让方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工业厂房出租企业和受让企业的主体责任,根据“谁投资谁承担,谁所有谁管理,谁出租谁负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各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属地责任,租赁双方和受让方承担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统一管理。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安全、消防、环保、能耗等有关工作。企业入驻后采用企业资源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强化分类管理措施,由属地街道牵头相关部门严格实行要素差别化和退出机制。
(四)对全区现有工业厂房内的承租企业进行定期排查清理、登记入册,并纳入网格化管理,全面推进分类管理。对符合产业导向、节能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要求,但手续不完善的给予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已承租企业,各职能部门和街道要加强指导、检查,促其整改提升达到承租条件。不能整改提升的由属地街道牵头相关部门予以关停取缔。
(五)建立全区工业厂房出租与转让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行拟出租与转让厂房动态排查和管理。及时发布闲置厂房、求租企业等各类租赁信息,开展闲置厂房推介招租活动。
(六)定期开展“四无”生产经营单位的再排查再整治,严格实行“四个一律”措施,无证无照的一律予以依法取缔,无安全保障的一律予以依法关停,无合法场所及危房内的一律予以依法取缔或依法拆除,无环保措施的一律予以依法关停。
(七)建立工业厂房出租与转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负责人为召集人,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交流和协调入驻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推进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