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温州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温政办〔2016〕4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管委会)研究,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化的要求,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提高群众生活水平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按照就急从紧的思路,把集中开展城乡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积极落实解危措施,稳步推进我区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居住安全。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排查城乡住宅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实行城镇既有住宅房屋“一楼一档”和农村既有房屋“一户一档”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城乡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国有土地上的城镇危旧房治理改造任务。对农村住房安全进行再排查再整治,2017年6月底前完成“三类危房”(即D级自住危房,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D级危房,三层及以上多孔板砖混结构C级危房)治理改造任务的45%,9月底前完成85%,11月20日前完成100%。
三、工作举措
(一)浙南科技城、龙湾城市中心区范围(东至永强大道、西至77省道、南至永昌路、北至瓯海大道)的“三类危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城中村改造政策予以处置。
(二)对列入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公共设施用地或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实施范围的“三类危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城中村改造政策予以处置。其中,列入2017年龙湾区城中村改造计划范围的“三类危房”,在8月31日前完成处置;列入2018年龙湾区城中村改造计划范围的“三类危房”,提前按属地街道城中村改造相关实施方案处置,原则上予以货币安置。
(三)对未列入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公共设施用地和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范围的“三类危房”,可通过维修加固、原拆原建、移位建设、异地安置等方式予以处置。合法房屋的原拆原建、移位建设原则上按照《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温龙政办发〔2014〕95号)及其补充规定(温龙政办发〔2016〕34号)执行。异地安置由街道审核后报区政府一事一议核定。维修加固参照“(四)C级危房的处置”执行。
(四)C级危房的处置。(一)(二)(三)点外的C级危房原则上以维修加固为主,按照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等不同构件危险等级,按“高危、中危、低危”分类分批进行解危。维修加固由业主或使用人(或授权街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和施工,进行维修加固后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果为A、B级的,可认定为治理改造完成。具备有地下室的或无构造柱、无地梁、无圈梁的三层及以上多孔板砖混结构的C级危房不得维修,应予以拆除。
(五)其他措施
1.临时安置费奖励。
(1)列入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范围的“三类危房”(包括浙南科技城、龙湾城市中心区范围)拆除临时安置费参照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提前拆除的,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协议当年旧房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并可享受货币补偿奖励补助;选择实物安置的给予600元/㎡整幢、连排房屋拆迁安置奖励和最高300元/㎡的腾空奖励,待该村完成整村改造后,予以补齐产权调换的其他奖励。临时安置费从搬迁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费翻倍计算按照该村城中村改造政策执行,起算时间按并列第一截止日计算。
(2)对未列入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范围的D级危房,采用原拆原建、移位建设方式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奖励;采用异地安置的参照城中村改造相关临时安置费标准,从签约腾空之日起计算,过渡期限为3年,如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的两倍计算。
2.整幢建筑中混合C、D级的,如D级危房进行拆除对相邻房屋结构产生破坏,影响使用安全的可按照D级危房统一处置。
3.合法或视同为合法建筑的改造规定。
(1)合法建筑的房屋所有权人(土地证和产权证为同一人)在进行原拆原建、移位建设改造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可凭改造前国土、规划审批手续和竣工验收等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证和产权证登记为不同人的合法建筑或视同为合法建筑的农房,其不符合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的,应通过纳入城中村改造等方式进行改造。
(2)视同为合法建筑的农房在原拆原建、移位建设改造时,其房屋所有人符合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且其房屋拆建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经以下方式处置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可根据改造后的国土、规划审批手续和竣工验收等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①经认定为1982年2月13日前的未登记建筑;
②建造于1990年3月31日前,且已取得土地手续的建筑;
③已取得土地手续,且在建房时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筑;
④原违法用地经国土部门处理后作价回购的房屋,由属地街道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其他未尽事项由属地街道或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四、工作职责
成立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属和浙南科技城相关职责部门、各街道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下称区危改办),区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区住建局、区房管分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一)办公室负责全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协调建立相关信息平台并完善动态监测体系。区财政局和浙南科技城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应区域内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分局负责对不符合《温州市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十个一律”及提升改造五项要求有关条款解释》(温消安委办〔2016〕9号)要求的C、D级危房按职责予以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出租房依据温州市公安局制定的《全市居住出租房八条常态化严管措施》(温公通〔2015〕9号)进行查处。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为全区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提供审批服务和技术支持。
(二)各街道应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基层站所组成专职办公室,具体负责牵头辖区内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包括危旧住房排查建档、安全鉴定、巡查管理、排险解危等工作,落实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一要制定完善工作计划。各街道要对照目标任务,根据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完善辖区内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二要落实房屋安全巡查制度。各街道要落实专人对房屋安全巡查实施网格化管理,设立房屋安全实时监测系统进行实时动态监测。特别对观察使用、加固解危及未能马上拆除的危旧房要委托有相应资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实时响应服务。区住建局、区房管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三要完善应急处置制度。各街道要建立城乡危旧住宅房屋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根据实际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对特别危险的房屋要进行风险评估,落实跟踪监测措施。遇紧急情况时,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房,属地街道应通知房屋使用人停止使用并立即撤离,使用人拒不执行的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四要做好宅基地审批工作。按照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要求,各街道要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规划和国土所审核、街道审批的方式优化流程,引导农民建房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区规划、国土部门应做好审批技术指导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支持。一要提供改造补助。对于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C级危房修缮原则上由属地街道负责;只有一处住宅且为D级危房,房屋所有人对危房进行拆建的,按照每户300元/m2由区财政(科技城财政)给予资金补助(不含上级危房改造项目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街道统一上报,经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同意后拨付街道及时予以发放。二要建立危房拆建联审联批制度。按照《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办法,在村(居)委会初审后,由街道牵头规划、国土部门开展联审联批、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速度。三要建立危旧房拆后土地管理制度。拆后闲置土地遵循“即拆即清、应耕则耕、应绿则绿、应建则建”的原则,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及时注销相关权属证,负责拆后利用工作。合理安排停车场、公园绿化、街道景观等功能性、公益性临时建设,防止土地闲置,确保拆后土地及时得到利用。加强对农房建设的批后监管。各街道办事处及区综合行政执法、规划、国土部门发现有违反审批内容、超建筑面积、超建筑层数屋高、超土地面积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放停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四要加强新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要按照“五个必须”(必须要有建设规划管控、必须要有房屋结构设计、必须要有合格的施工主体、必须要有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必须要有竣工检查验收)的要求,加强对农民自建房建设验收的管理与服务。
(二)强化宣传引导。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各街道、相关部门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耐心宣传引导,加大解危力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危房解危排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了解有关政策措施,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发动群众主动参与城乡危旧住房排查、鉴定、解危工作,形成“主体负责、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监督考核。区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街道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完善督查考核制度。各街道要认真履职,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做好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一要建立督查制度。由区考绩办牵头对危旧住房排查巡查、治理改造进度、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二要建立协调服务制度。根据各街道、相关部门在危旧房治理改造过程中反馈的问题和信息,由区危改办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需要区政府协调的,报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三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解危实施工作中因程序不到位、实施不力、监督不力造成安全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街道或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进展显著的街道予以一定的资金奖励。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