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高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代理购买服务与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效率,改善征收事务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征补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湾区(高新区)范围内(不含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各实施单位因房屋调查、政策宣传、协商签约、认购安置、信息系统录入等工作需要,向房屋征收事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购买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统筹全区房屋征收事务代理服务相关工作。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浙南科技城财政局、区审管办、区工务局等职能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做好代理机构选定、综合评定、监管等工作。
实施单位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购买合同,对购买的服务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服务质量予以评价,并将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报区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统一备案管理。
第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身建设,保证服务质量。
第二章 服务购买
第五条 实施单位需购买代理服务的,应当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项目的预计户数、面积、服务内容及时限等,并对代理机构人员配备、服务价格或其他技术事项提出具体要求,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原则上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代理机构。
实施单位作为政府采购主体应编辑采购文件报区征收部门备案后在区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 承接辖区房屋征收事务的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具备一定数量的熟悉掌握房屋征收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政府采购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综合评分排序确定成交候选人。实施单位在确定中标代理机构后按规定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成交结果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告。
第八条 实施单位与中标代理机构签订服务购买合同,并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备案。服务购买合同应当载明服务内容及要求、完成时限、人员编排、服务价格、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九条 征收事务代理服务一般可分三个阶段购买,住宅用房包括前期入户调查阶段、中期协商签约阶段、后期认购安置权证注销阶段,并做好各阶段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工业用房包括前期入户调查阶段、中期协商签约阶段、后期档案整理结算权证注销阶段。
第十条 同一征收范围内相同阶段的房屋征收事务代理原则上由一家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且能明确划分区块界限的,可以由一家以上代理机构共同承担,实施单位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在承接具体项目时应定人、定岗、定责,实行现场考勤制度,按服务合同要求认真落实工作计划,在约定的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代理工作。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做到文明礼貌,服从实施单位指挥协调,重视被征收人的意见与建议。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不服从实施单位现场指挥与管理的,实施单位可以要求代理机构更换从业人员,并将从业人员更换情况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同一名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同时承接多个征收事务代理项目工作。代理机构在承接新项目前仍有在接项目未完成的,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抽调部分从业人员承接新项目,但剩余人数应保留一定比例。具体可抽调人数由在实施项目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实施单位与代理机构签订房屋征收廉政合同,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签署廉洁自律承诺书,承诺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做到廉洁自律。
第十五条 实施单位为代理机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服务行为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实施单位按合同约定对代理机构落实具体工作,并对具体工作进度及落实情况、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在岗在位率、现场组织管理情况、服务态度、工作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应做好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并要求从业人员向区房屋征收部门申领《温州市龙湾区房屋征收补偿上岗证》。
第十七条 鼓励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每年参加一期以上由市或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培训课程。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实施单位要求调整房屋征收工作进度,代理机构应当按要求予以配合。如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困难的,代理机构可以与实施单位协商解除服务购买合同,并报区财政局、浙南科技城财政局、区审管办备案。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不认真履行义务、不规范执业等情况,影响征收工作进度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实施单位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如代理机构未及时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实施单位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报区财政局、浙南科技城财政局、区审管办备案,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代理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政府购买征收事务代理服务黑名单报送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浙南科技城财政局、区审管办等相关部门备案。相关执法部门及被处罚人按规定负责信用信息公示,相关执法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浙南科技城财政局、区审管办等相关部门做好后续联合惩戒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每年组织实施单位对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主要包括代理机构的组织管理、人员素质、服务质量、服务成效等方面(综合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服务购买经费
第二十二条 实施单位购买代理服务所需经费列入房屋征收项目成本。
第二十三条 服务购买费用根据不同阶段按以下标准按实计价:
(一)前期入户调查阶段。根据代理服务项目所涉房屋总建筑面积(棚与道坦除外)计算,计价标准上限为5元/平方米;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涉及棚与道坦按实际面积计算,计价标准上限为1.5元/平方米。
(二)中期协商签约阶段。根据代理服务项目所涉房屋总建筑面积(棚与道坦除外)计算,计价标准上限为13元/平方米。
(三)后期认购安置权证注销阶段或后期档案整理结算权证注销阶段。住宅用房货币补偿的根据协议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含一翻三)计算,计价标准上限为3.5元/平方米;产权调换的根据协议安置建筑总面积(公摊率按25%计算,套型差及户增除外)计算,计价标准上限为7元/平方米;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按项目所涉房屋总建筑面积(棚与道坦除外)计算,计价标准上限为4元/平方米。
涉及住宅用房的,实施单位可根据代理机构各阶段工作完成情况和信息系统录入情况,并结合综合评定结果给予标准上限为5元/平方米的奖励,按项目所涉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服务购买费用根据不同的阶段分期支付,各期支付比例由协议双方另行约定。代理机构的服务成果经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服务购买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