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危房拆后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和利用工作,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龙政发〔2017〕43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农村危房签订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协议后,宅基地收回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腾空拆除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做好辖区内农村危房腾空拆除工作,对符合温龙政发〔2017〕43号文件规定,已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或货币补偿协议的危房,在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组织好腾空和拆除。
二、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对象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各街道与农村危房产权人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或货币补偿协议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危房产权人应在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提出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申请,经属地国土管理所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属地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报区政府盖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三、及时办理产权注销。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后,农村危房产权人应在15日内申请产权注销或委托街道办事处申请产权注销。若危房产权未注销的,其产权调换后的安置房不得办理不动产权证。
四、建立危房拆除和管理档案台帐。各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拆除的危房逐宗建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档案,内容包括户口簿(复印件)、产权调换协议或货币补偿协议、危房拆除前后照片、危房鉴定报告、产权注销证明、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等。
五、加强拆后宅基地管理。拆后宅基地按照宜耕则耕,宜绿则绿,宜建则建的原则,按程序审批后,可以合理安排停车场、露天体育场所、公园绿化等公益性临时建设。属地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拆后宅基地管理,加快可利用拆后宅基地的土地征收报批工作。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坚决予以打击。一时无法拆除的危房,各街道办事处要掌握数量和动态,采取安全措施,纳入网格管理。
六、在农村危房拆除过程中,对未登记房屋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的危房参照上述第四、五条规定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建档和拆后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18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件: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审批流程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