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高新区)多余安置住宅统筹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高新区)多余安置住宅统筹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多余安置住宅统筹处置,盘活存量资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湾区(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多余安置住宅是指全区(不含浙南产业集聚区、生态园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拆迁)、城中村改造、重点工程及农房改造集聚项目等完成安置后剩余的安置住宅。
第三条 成立龙湾区(高新区)多余安置住宅统筹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范围内多余安置住宅统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浙南科技城财政局、浙南科技城规划建设局、区审管办、区国资办、区城改办(区工务局)、区国税局、高新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房管分局、不动产登记城东办证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处置办”),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区财政局、区住建局、浙南科技城财政局、浙南科技城规划建设局、区国资办、区城改办(区工务局)、区房管分局等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分管负责人兼办公室副主任。
第四条 区处置办负责建立多余安置住宅管理信息系统,对录入信息系统的多余安置住宅定期进行梳理、核对、更新,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多余安置住宅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成认购定位后1个月内将多余安置住宅上报至区处置办。区处置办组织区住建局、区城改办(区工务局)等单位对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多余安置住宅进行认定,并录入信息系统。
第六条 多余安置住宅处置采取“一房一价”,由区处置办通过公开报名、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委托具有三级及以上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按市场价逐套评估,评估结果报区国资办核准或备案。
第七条 多余安置住宅统筹处置目的:
(一)作为政府提供的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及其他征收(拆迁)项目的货币化安置房源;
(二)作为保障性住房;
(三)其他。
第八条 多余安置住宅统筹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属地优先、自愿等价原则:
(一)多余安置住宅统筹处置顺序:项目建设单位、属地街道范围、全区范围。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自预订房源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认购定位并公示处置结果。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处置的,由区处置办在信息系统取消预订房源标注。
(三)多余安置住宅统筹处置时,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补偿)户原则上只能选择1套多余安置住宅。若安置项目没有期房安置点或指定期房安置点没有合适期房的,需报区多余安置住宅统筹处置领导小组进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 多余安置住宅作为第七条第(一)项处置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结合现有多余安置住宅情况,向区处置办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详见附表)、涉及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等。
(二)审核。区处置办会同区住建局、区城改办(区工务局)采用一表审核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处置办在信息系统上标注为预订房源。
(三)摸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结合预订房源的具体情况通过公开摸文、认购定位等方式确定多余安置住宅拟安置对象。认购定位方案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自行制定,报区多余安置住宅统筹处置领导小组核准。
(四)结算。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与被征收(补偿)户签订的相关协议和申请材料,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五)核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完成处置后将相关资料报区处置办,由区处置办在信息系统上备注、核销。
第十条 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认购定位之日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申请表、认购定位方案等内容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认购定位、资金结算,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做好产权办理工作。
第十一条 多余安置住宅采取“一房一价”计算房屋价值,被征收(补偿)房屋按照征收(拆迁)当年的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政策计算房屋价值,并与被征收(补偿)户计算、结清多余安置住宅价值与被征收(补偿)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补偿)户进行认购定位时应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第十三条 多余安置住宅作为第七条第(二)项处置方式的,调剂价格采取“一房一价”,具体流程参照第九条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经第七条规定的处置方式处置后,剩余的安置住宅经批准后进行城建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安置房认购定位后,剩余的安置住宅应在1年内统筹处置完毕。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现有多余安置住宅应在10个月内处置完毕。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全力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处置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区多余安置住宅统筹处置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六条 区处置办、区住建局、区城改办(区工务局)、区房管分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明确专人,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做好多余安置住宅的信息报送、统筹处置、资金结算、房源移交等工作。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上报、处置及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处置多余安置住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