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高新区)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周转用房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周转用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周转用房,是指因住宅用房征收补偿而提供给被征收(补偿)人周转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采取“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推动落实周转用房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周转用房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属地街道办事处是周转用房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依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落实周转用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周转用房建设单位非属地街道办事处的,周转用房经有关部门联合踏勘整改到位后移交属地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
第五条 待拆迁区域住宅用房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普通住宅用房有关规定执行。周转用房消防安全管理统一纳入属地网格化管理工作,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要求,落实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抓好所在网格责任区的周转用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周转用房的消防安全和建筑安全标准要求:
(一)自然间(房间)采用实体墙(不燃材料)分隔,大门、外窗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顶棚、内部隔墙采用不燃材料装修,且内部隔墙应当砌筑至楼板底部。疏散楼梯应采用混凝土楼梯。
(二)每个居室及公共走道应配备独立式智能感烟探测报警器,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实际居住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周转用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每个居室必须配备不少于1具标准配置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且易于取用的地方。居住人数超过10人以上的,应在每层出入口处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警铃。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数量应不少于2个,并在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四)电气线路采用暗铺或套管(阻燃)保护,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空气开关。
(五)周转用房使用明火的厨房应当与其他部分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完全分隔,并设置自然通风窗。30人以上集中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应设置简易喷淋装置。有条件的周转用房鼓励集中开设食堂,相关费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在村和居住人按比例承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涉及的费用从城中村改造经费中列支。
(六)周转用房应设置专门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并与居住部分实行实体墙隔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座或装置应具备充电结束自动断电功能。
(七)周转用房集中区的主车道应设置明显的消防车道标识,净宽应保证消防车通行且不应小于3.5米,并保持消防车道的畅通。任一栋楼单元出入口距离可供消防车通行的车道不宜大于80米。
(八)周转用房人员集中区域设置微型消防站,按照标准配备相应器材装备和人员。
(九)周转用房原则上不得安置在合用场所。确需安置在合用场所的,必须采用不开设门窗的防火墙(实体砖墙)和混凝土楼板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生产加工、储存易燃可燃物品的合用场所应安装简易喷淋、加装智能感烟探测报警器,并设置水喉。
(十)周转用房原则上不得设置在4层及4层以上建筑。木结构、砖木结构等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得作为周转用房。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和建筑安全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第七条 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区消防分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区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周转用房消防安全排查整治;配合做好周转用房移交与投入使用前的联合踏勘和整改指导;指导属地街道办事处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周转用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区住建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对周转用房建设的安全管理,配合做好周转用房移交与投入使用前的联合踏勘和整改指导;配合做好全区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周转用房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指导属地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城中村改造范围外但属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的周转用房消防安全台账,实时掌握周转用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动态。
区工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周转用房移交与投入使用前的联合踏勘和整改指导;配合做好全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周转用房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指导属地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全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周转用房消防安全台账,实时掌握周转用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动态。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擅自扩建、改建及改变影响房屋安全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周转用房进行排查整治,配合属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周转用房消防安全整改工作以及周转用房移交与投入使用前的联合踏勘和整改指导。
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安监局、区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周转用房消防安全整治的指导。
第八条 属地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制订周转用房消防安全网格工作方案,确定网格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领导、责任人和周转用房集中区管理人员,明确工作人员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解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其中由非属地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建设的周转用房,消防安全管理及整改工作经费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解决,并从城中村改造工作经费中列支。未明确网格区域的,落实具体责任人,明确具体职责,同步抓好周转用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审图合格、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在周转用房投入使用前,经有关部门联合踏勘整改到位后分配入住。
(三)与被征收补偿户签订周转用房使用协议,指导其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督促其遵守明火使用、电动车停放及充电等安全规定。
(四)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排查工作,做好隐患排查信息登记。对排查出来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做好整改。涉及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抄告区消安委办。
(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六)制订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报送消防安全情况和相关信息报表。
(七)周转用房必须实行物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管理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实施管理,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和专职夜巡,安保人员需持证上岗,具备利用灭火器扑灭初起火灾的能力。物业有关费用从城中村改造经费中列支。
(八)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台账,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九条 居住人在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如实提供身份信息并实名入住。
(二)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属地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对周转用房进行扩建、改建;不得擅自改变影响房屋安全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严禁在周转用房集中区从事非法活动;不得违规使用明火、电气和燃气;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在居室内堆放非生活用品;严禁堵塞救援或逃生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楼梯间内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发现居住房屋存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通知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周转用房管理人员协助消除。
(三)不得转租或擅自空置周转用房;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员;不得留宿其他人员。若出现居住人离世、不适宜居住周转用房等造成周转用房空置或部分空置情形的,居住人或其家属应及时告知属地街道办事处予以收回或进行调整。
(四)遵守周转用房居住相关管理规定和周转用房使用协议中有关约定,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主动接受消防安全等相关教育培训。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第五条提到的待拆迁区域住宅用房是指房屋征收范围内已签订正式拆迁协议但尚未实施拆除的住宅用房。
第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1月20日开始施行。本指导意见在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文件有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