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3日
龙湾区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管理,发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提高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维护被征地农民正当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6〕23号)、《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第143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龙湾行政区范围内(不包括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瓯江口新区)村级三产留地的开发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村级三产留地是指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核定规模(根据征收土地办法核给的三产安置用地和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土地。
第四条 区城市化办公室负责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的综合监测分析和指导、协调等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定期和不定期加强检查,负责项目招标、合同等备案工作,对项目招标代理和建设、代建、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职责进行监管,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区农林局负责资金审计工作,会同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审计检查,指导业主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确定项目结算造价,出具审计报告。
区审管办负责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快捷办理机制,严格落实涉及三产留地开发建设相关审批环节,设置快捷的审批流程。
区规划分局负责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控规和产业布局规划,坚持统一布局、分步实施、节约集约、改善民生的原则,选择有利于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地块用于三产安置。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三产留地指标的使用管理工作,以村为单位对三产留地指标建立台帐,实行动态台帐管理,并抄送街道办事处。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加强对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全面掌握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动态情况,完善村级三产台帐(建卡造册);指导村集体依法按程序进行开发建设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同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对项目资金往来进行全程监督审查,督促村集体向村民通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处理因三产留地开发建设引起的信访、维稳等问题。
村集体为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的责任主体和业主单位,村集体成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成员由村两委、村监会和认购户代表等组成)负责项目建设相关事宜,包括安置地块的规划选址申请、土地征收等工作,对分配方案的确定和资金筹集、监管、使用负直接责任,并负责组织、督促建设事务;负责对因三产留地开发建设引起的信访、维稳等问题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区监察、维稳、信访、公安、发改、民政、财政、审计、房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村级三产留地指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置,并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一)委托政府公开出让。村级三产留地指标所落实的地块委托政府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其中使用三产安置用地指标容积率在1.5以内和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的,其出让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由政府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返还。
(二)由政府有偿收回。鼓励村级三产留地指标由政府有偿收回,收回价格由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村级三产留地指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批准后协议出让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让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全额缴入国库,再由政府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返还,具体土地出让金返还金额由国土、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使用村三产安置用地指标容积率超出1.5的部分,若不用于村房两改、拆迁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村级三产留地指标应当集中使用,鼓励村级三产留地指标与本街道内的其他村合并使用或者与其他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联合建设。
使用村级三产留地指标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原则上选址在本街道范围内。涉及跨街道选址的,由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条 村集体编制村级三产留地建设项目方案中,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勘察、项目设计、项目监理、合同签订、项目变更、资金监管、项目监督、竣工验收、工程审计等重大事项,应按程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表决通过后实行。街道办事处全程做好监督和指导。
(一)项目申报。村级三产留地建设项目(含分配方案)由村集体提议,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发改局核准,并报区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村集体应做好项目所需审批手续的前期准备工作,落实建设资金来源。
(二)项目实施。村级三产留地项目村集体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或委托代建方式。
1.自行组织建设的需成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对招投标、施工等整个建设过程进行管理。
2.委托代建(包括包干代建、代建管理等)的,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配备固定的专业管理人员,代建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勘察、设计。村级三产留地项目勘察、项目设计、项目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5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5万元以下的,根据项目特点集体研究,设定向社会公开征集承包单位的条件并对报名拟承包单位进行预选后,采取明标抽签法优先选择本区信誉良好、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项目施工。村级三产留地项目施工单位(建筑公司)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15万元(含)以上的专业、设备等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和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实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进度等负责。
(五)项目监理。村级三产留地项目监理合同估算价格在15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工程款支付、建设工期进行监督管理,并负法定责任。
(六)合同签订。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相关合同(含设计、代建、施工、监理等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七)项目变更。村级三产留地建设项目严格按施工图和预算实施,村集体、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变更。对确有必要实施的设计、施工变更或者建筑材料更换等事项,需要按照程序得到各方确认,单项变更内容金额15万元(含)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2%(含)以上的所有变更应征求认购户意见后,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确认。
(八)资金监管。
1.由村集体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村集体账户设立专用科目,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由代建单位出资包干建设的项目,村集体账户设立专用科目,村集体将建设项目资金划入代建方为本工程项目设立的专用账户,项目专用账户由双方共管,资金拨付须经村集体、代建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方可支付,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
3.由代建方委托管理的项目,村集体账户设立专用科目,由村集体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各合同方支付进度款,若通过代建方支付的,需要代建方建立专用共管账户,资金拨付须经村集体、代建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方可支付,不得违约拖欠。
4.若采用委托代建方式的,项目前期设计、审批等所需前期费用可由代建单位先行垫付,按合同约定结算付清。
5.村集体与村民签订购房协议时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建房款缴款时间、安置房交付时间、双方违约责任等内容。
(九)项目监督。村集体、村三产留地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全程参与设计、代建、施工、监理等招投标,加强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材料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对项目的设计、预算、变更、决算等进行监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报送项目施工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反馈群众意见建议。
(十)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合同协议等资料收集整理存档,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十一)工程审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及时编制项目结算,建设单位将项目决算等有关资料报送区农林局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特殊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区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前,工程进度款支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90%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审计结束后15日内,将审计结果与工程决算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并一次性支付除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外的所有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在期满内不计息退还)。
第七条 在村级三产留地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公职人员、村干部若有插手工程项目建设,违反本暂行办法,构成违纪的,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2月15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