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办发〔2014〕95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日
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19号)和《关于温州市区农村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的意见》(温政办〔2013〕201号)精神,结合龙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湾区范围内(不包括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瓯江口新区)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村(居)民私有房屋的改造建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D级危房是指经温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鉴定,鉴定等级为D级的房屋建筑。
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采取证据保全后,应及时拆除;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应停用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条区城市化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区城管与执法局负责对全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的监管及违法危房的拆除工作;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全区D级危房拆建手续的审批工作;区房管分局负责协调温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区内D级危房鉴定及建档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D级危房的排查建档和排险解危,对改造建设的申请受理提出意见及征收(置换)协议签订、实施产权置换等工作。
第五条D级危房改造建设实行分类管理,既要从严控制,降低城市改造建设成本,又要科学疏导,确保群众的居住安全。原则上不再进行危房拆建,确属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由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可允许危房拆建。
第六条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或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且近期(一般五年)有实施计划的D级危房,属地街道办事处按照“四策合一”政策予以安置,不允许危房拆建。
第七条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或城中村改造范围之外的;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或城中村改造范围之内,但近期(一般五年)尚无实施计划的,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先参考“四策合一”政策在街道范围内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给予安置新房:
(一)街道办事处在街道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多余房源给予安置新房。其中,已交付使用的项目,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在多余房源中给予安置;尚在建设未交付使用的项目,待该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所有置换户安置完毕后,街道办事处可在多余房源中给予安置。
(二)有条件的街道可单独立项建设安置房,统一用于本街道范围内D级危房的安置,或者明确一个或若干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点专门用于D级危房改造安置。
街道范围内跨村安置的,街道办事处可确定跨村安置置换地段差;D级危房征收(置换)时可享受600元/平方米的整幢、连排房屋拆迁安置奖励政策。
D级危房予以征收(置换)的,原D级危房周边的道坦、地面附属物等应予一并政策处理。在签订征收(置换)协议后,原D级危房予以拆除,原房产证和土地证予以注销。其中,涉及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同意被收回的意见后,根据土地权属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原有D级危房由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实施拆除后,剩余残值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统一利用,拆后土地及周边道坦等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报征国有后统一规划,统筹利用。
第八条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D级危房,属地街道办事处未将其纳入征收(置换)的,所有人持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的《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方式申请表》,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允许危房拆建:
(一)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或城中村改造范围之外的;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或城中村改造范围之内,但近期(一般五年)尚无实施计划的。
(二)D级危房所有人一直在居住且为申请人唯一(温州市区范围)合法住宅(具体以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三)经属地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同意。
(四)位于现状高压走廊范围或河道、堤塘等特殊地段的D级危房还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危房拆建用地在符合规划要求和土地利用政策的前提下,可根据用地情况对用地位置进行适当移位。若原住房产权建筑面积人均大于30平方米,原则上按原规模拆建;若原住房产权建筑面积人均少于30平方米,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原则上可拆建至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但建筑层数最高不得超过3层,底层层高一般不得超过3.6米,二、三层层高一般不得超过3.3米。如三楼屋顶确需建设气亭的,气亭面积应与楼梯井面积相当,气亭层高一般不超过2.2米。符合上述要求超出原住房产权建筑面积部分与街道签订临时使用协议,由规划部门颁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今后涉及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或城中村改造建设时,超出原住房产权建筑面积部分不予安置,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可给予补偿,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履行告知义务,并由D级危房所有人出具书面承诺书。
对于整幢单体建筑中部分建筑鉴定为D级危房,另有其他等级存在的,如不同时拆建无法保证其余建筑安全的,经批准后,可进行统一危房拆建。
第九条 属下列情形的危房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带内或属于历史文化村落保护范围内的D级危房,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要求进行处置。
(二)违法建筑的危房,依法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条被置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D级危房为申请人唯一(温州市区范围)合法住宅且危房所有人一直在居住的,自签订房屋置换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街道办事处可给予支付过渡费,过渡费给付标准参照“四策合一”政策。
第十一条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住户,凭D级危房鉴定书、危房照片、《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方式申请表》及家庭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选定改造方式后提出申请。
(二)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负责对危房改造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在本村(居)公示七日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
(三)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进行统筹安排。
(四)职能部门审批:对改造方式确定为危房拆建的,申请人凭经街道办事处批准的《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方式申请表》向规划部门申请危房拆建,若用地位置发生变化的,还需报国土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D级危房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造成事故的;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
(三)恶意破坏,人为造成D级危房的;
(四)其他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D级危房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四)其他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十三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龙湾区D级危房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区住建、城管与执法、规划、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严格界定、严格程序、严格审批、严格监管,加强对D级危房管理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发现擅自改造建设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及项目近期(一般五年)实施计划所涉范围,以行政村(自然村)为单位,由区城市化建设办公室牵头编制,区发改、规划、国土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实施计划文本报区政府批准。每两年修编一次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城市化建设办公室、区规划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2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