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温州空港新区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收回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
温州空港新区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收回规定(试行)
为推进温州空港新区工业用地开发提速,实现园区产业聚集度与投资强度大幅提高,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和产出率有效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和《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整合提升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1〕2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收回对象
温州空港新区内2012年以前(含2012年)出让的工业用地,若因政府原因至今未动工开发,现土地使用权人已没有意愿或实力开发,并提出有偿收回其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有偿收回的补偿费用
1.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费用为:该宗地公开出让的成交价(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扣除该宗地重新公开出让的费用。
2.收回工业用地地上构筑物的补偿费用(由中介机构评估),由温州空港新区管委会先予支付补偿,在该宗地块重新挂牌出让时的起始价中计入该部分成本。
3.工业用地出让时地价款中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退回需报区规划分局审核。
三、有偿收回的程序
1.企业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同意有偿收回其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向温州空港新区管委会和区国土部门提出申请。
2.温州空港新区管委会与申请有偿收回工业用地的企业进行协商,委托中介机构对地上构筑物进行评估,拟定并提出处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查。
3.温州空港新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收回国有土地及地上构筑物补偿协议。
涉及土地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并出具偿还贷款后配合做好土地抵押注销登记的承诺或签订协议。
4.温州空港新区管委会支付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费用后,企业与银行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5.区国土部门对拟收回土地进行审查,并征询区规划部门意见,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收回方案,上报区政府审批。
6.区国土部门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发布收回公告。
7.企业申请办理土地注销登记。
8.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国土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进行对接,要求退回或抵消提取的各类规费。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