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国有土地储备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7日
龙湾区国有土地储备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我区国有土地储备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土地收储与出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计划性原则。土地收储与出让要实行以市场为主导的计划管理,土地收储计划与出让计划要相互衔接,杜绝土地收储与出让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效益优先原则。把土地收储与出让效益放在优先位置。
(三)属地负责原则。土地收储与出让涉及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等政策处理实行属地街道负责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土地储备中心)为非工业经营性土地储备法人单位和经营性土地出让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市场需求及区政府要求制定收储计划,依据市场行情、地块区位及储备资金等情况决定土地储备量和储备期,实行有目的的收购储备;管理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
(二)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投放市场的准备工作;负责土地出让宣传推介、招商洽谈;负责土地出让条件、出让时间等初步方案的制定;负责做好对出让地块相关手续办理和服务工作;
(三)收集、汇总有关土地开发和利用、土地出让、土地政策及市场动态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向区政府报告运作情况;
(四)负责处理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土地收储管理
第四条 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区土地供需状况,编制全区年度非工业经营性土地储备计划,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储备计划包括储备土地位置、用途、规模和储备方式,储备资金来源和责任单位等主要内容。
第五条 工业用地收储工作,暂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各属地街道或管委会、指挥部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经营性土地收储工作,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全区由各街道和管委会、指挥部等单位收储的非工业经营性储备土地实现净地(圈建围墙)后,全部归集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土地储备中心),实行统一收储、统一管理、统一开发。
第四章 土地出让管理
第七条 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市场需求变化与土地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调整要求,遵循效益主导原则,编制好全区年度非工业经营性土地出让计划,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土地储备中心)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单位,负责土地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区国土资源分局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依程序办理土地出让的相关手续,并做好出让后期监管工作。
第九条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十条 非工业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按以下程序启动出让工作:
(一)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土地储备中心)确定地块意向单位或预申请单位,并征求地块所在地街道、管委会或指挥部意见后,报区政府同意启动地块出让。
(二)区国土资源分局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土地储备中心)联系单致函区规划分局出具地块规划红线和规划条件通知书。
(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测绘部门对拟出让地块勘测定界,确定出让面积,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并致函区国土资源分局办理用地预审和启动地价评估及会审。
(四)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土地储备中心)拟定土地出让初步方案,报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出让地块出让条件、起始价及出让时间等具体事宜。
(五)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纪要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文件,经区政府审批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出让公告,进入招拍挂流程。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按以下程序启动出让工作。
(一)工业用地业主单位拟定用地项目,并由区经信局牵头项目推荐评审后,致函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土地储备中心)启动地块出让。
(二)区国土资源分局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土地储备中心)联系单致函区规划分局出具地块规划红线和规划条件通知书。工业用地业主单位委托测绘部门对拟出让地块勘测定界,确定出让面积,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土地储备中心)拟定土地出让初步方案,报区政府召开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出让地块出让条件、起始价及出让时间等具体事宜。
(四)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纪要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文件,经区政府审批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出让公告,进入招拍挂流程。
第十二条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需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启动出让程序。
第五章 土地收储资金与出让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土地储备中心)牵头收储地块涉及的收储所需资金与出让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拨付。工业用地的收储资金与出让费用,由业主单位自行筹措。
第十四条 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土地储备中心)设立土地储备资金和出让费用专户,专门用于管理土地储备资金和出让费用的收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