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区集全区之力声势浩大的开展“基本无违建区”创建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工作中发现违建类型众多,涉及范围广,不能全部采取拆除的方式进行处置。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的文件要求,制定了本《办法》。《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
一、明确拆违主体
《办法》明确区综合行政执法、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各自领域内开展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各镇街为组织处置违法建筑的主体,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的违建认定和处置。
二、明确违法建筑的认定
《办法》明确了违法建筑的认定,根据《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温政办发〔2014〕75号)文件要求,市区违法建筑的认定应当遵从该文件规定。
三、明确了拆除程序
《办法》明确了城市、镇规划区和乡村规划区内应当拆除的违建类型,明确了现行违建即查即拆的处置方式以及存量违建(包括新建违建)的拆除程序,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由组织实施单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明确了违法建筑的改正及缓拆
《办法》明确针对不同的情形的违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给予罚款后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等,并明确了改正的程序。
五、明确了违建的没收及处置
《办法》明确了对不能进行改正,但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拆除后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不能实施拆除的,应当予以没收。并明确了没收的程序以及没收之后对该建筑的处置方式。
通过对违建建筑的认定,以及拆除、改正、没收、缓拆等处置方式的规定,我区的拆违工作有了更明确的指导依据,可以对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进行分类处置,能更加有效的助推无违建创建工作。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