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区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为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进一步加强、细化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临时用地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
二、申请主体及范围
(一)申请主体指经发改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项目的主体单位。
(二)范围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设施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2.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3.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
(三)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
三、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主体资格资料和临时用地申请书。
(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者探矿权许可证。
(四)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
(五)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 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坐标文件。
(七)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用的支付凭证。
(八)地质灾害易发区需出具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有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临时用地需要提供)。
(九)其他
1.临时用地使用林地的,需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2.临时用地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需提交交通或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3.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需提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审批流程
(一)受理
临时用地由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受理,受理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申请项目临时用地的位置、面积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申请材料图件是否齐全,复垦方案是否编制、是否组织专家论证进行审查;复垦方案的论证由区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组织。
(二)初审
临时用地初审由项目所在地镇街负责,主要审查项目选址是否合理;借地政策处理与土地补偿是否到位;土地复垦费用是否足额预存到位。并负责与借地主体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三)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并按规定做好备案。
五、相关要求
(一)临时用地批后管理由镇街、国土、行政执法、规划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镇街,由镇街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拆除复耕。
(二)临时用地到期后,对因工程建设需要继续使用的,按照规定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对主体工程已经完工的,用地单位按规定组织复垦,国土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垦验收,土地复垦验收合格后,凭复垦验收报告由镇街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税务部门按规定退还耕地占用税;对相关单位不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复垦义务的,由镇街组织负责代为履行,履行后复垦保证金及耕地占用税不再退还。
本文件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