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临时周转房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1日
温州市瓯海区临时周转房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为顺利推进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临时周转房建设进度,多形式、多渠道满足城中村改造群众的临时过渡安置需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等法规文件,根据市、区领导的批示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加快临时周转房建设是解决老人和贫困户租房、临时周转困难问题的必要性手段,是进一步掀起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热潮的重要举措,对实现我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跨越式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总体要求
以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为目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以人为本,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创新思路,加大临时周转房投入和建设力度。临时周转房建设既是我区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当前大拆大整专项行动的一项重大任务,各镇街、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临时周转房建设。同时提倡妇联、共青团、工会等群团组织召集义工开展慰问活动,为孤寡老人和贫困户送去温暖,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三、建设要求
城中村改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或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补偿的,在临时过渡时,被征收人确实由于多种原因租不到过渡房,政府应提供周转房用于临时过渡。
(一)临时周转房安置对象
1.房屋征收范围内70周岁以上无法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老人(子女为公职人员或党员的,原则上不给予临时周转房安置,由其子女负责解决临时安置问题)。
2.房屋征收范围内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或具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经镇街集体研究同意,给予临时周转房安置。
(二)临时周转房建设规模与标准
1.业主单位要尽量控制临时周转房建设规模,在调查总需求量的基础上,并结合现有可利用临时周转房资源,合理建设临时周转房数量,一般控制在总征收户数的10%以内。
2.临时周转房套型设计建筑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楼层不超过3层,新建建筑成本控制在1500元/平方米以下,并由街道牵头联合住建、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的公寓式套房。
3.临时周转房建设情况将作为镇街和区挂钩部门年度考绩的重要内容,提前或按时完成的,给予一定经济奖励和考核加分。
(三)临时周转房投建形式
1.优先利用已征收的、建设施工区域外的厂房、办公楼或租赁周边地块的公寓、办公楼等建筑物按临时周转房标准进行整修、改造。
2.政府投资建设,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落实。
3.村级组织或社会力量建设周转房,用于被征收人承租。
4.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房的70周岁以上老人给予一次性租房现金补助。补助标准按每户第一个老人3万元补助,其他老人补助2万元(户内隔代的按两户补助标准计算)。
(四)临时周转房的审批与建设
根据区委专题会议纪要〔2016〕5号和温瓯政办发〔2016〕141号文件精神,各部门分工负责。用地选址原则上要选址在建设用地上,如选址特别困难,在严格掌握用地规模情况下,可选址在农用地上,如涉及卫片执法,要依法处罚,但对相关人员予以免责。
(五)临时周转房的维护与管理
1.周转房的维修、管理等工作由周转房建设业主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项目所在村的村集体或委托专业物管公司代为管理,涉及跨区域的项目,可向社会公开招标专业物管公司代为管理。
2.临时周转房完成房屋征收临时过渡任务后,由业主单位及时进行处置,不能改变其使用功能,临时过渡完毕后及时拆除。涉及再利用的,应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补办审批手续。
3. 消防等安全管理由属地街道负责,实行网格化管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