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发展家庭农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
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地或者流转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适合基本国情,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契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是农户家庭经营的升级版,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扶持发展家庭农场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环节,也是国际现代农业的通行做法。各镇街、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扶持和指导,积极稳妥加以推进。
二、总体目标
在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化农户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坚持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业,以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为方向,通过规范经营管理、开展示范创建、强化支持服务等途径,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生产经营水平,使之成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到2018年,力争全市培育发展家庭农场1000家左右(其中示范性家庭农场150家),经营面积占全市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1/3左右;家庭农场普遍接受社会化服务,80%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产出率高出全市平均水平25%以上;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2倍以上或者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登记管理。创办家庭农场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群众自愿的原则,积极鼓励一定规模和生产水平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鼓励其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市市场监管局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免收注册登记相关费用。
(二)加强行业指导。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引导其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行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推广应用先进种养模式和适用技术,实行生产记录、品牌标识、财务核算等管理,提高生产经营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探索组建家庭农场协会,引导家庭农场牵头或者参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参股、承接订单等形式与农业龙头企业结成紧密协作关系。镇街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要将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建立农技人员联系制度。引导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家庭农场建立服务对接机制。
(三)开展示范创建。积极开展各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和认定工作,加快建立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从今年起,每年评选省、温州市、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若干家。由市农业局牵头相关部门拟定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并负责认定监测管理工作。
四、政策扶持
(一)引导土地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大力鼓励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家庭农场流转。积极引导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户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探索建设家庭农场集聚区。推进整村整组连片流转土地。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土地流转奖补。对主要从事水稻种植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当加大补贴。建立健全市、镇(街道)、村(社)三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及时颁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证抵押制度,实现土地流转规范管理。
(二)加强用地保障。允许家庭农场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等文件要求,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按生产需要安排一定比例土地,用于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确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各镇街予以落实规划预留指标,市国土资源局要按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予以报批。
(三)加大财政扶持。多方整合涉农资金,扶优扶强家庭农场。各部门在落实扶持培育、项目建设、评先评优等农业政策对象时,要将家庭农场纳入,并适当向示范性家庭农场倾斜。加强财政政策对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的导向作用。完善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将家庭农场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项目优先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优先申报和实施有关产业项目,享受有关产业扶持政策。鼓励家庭农场主创建省、温州市、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对乐清市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形式予以支持。
(四)加快人才培养。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在安排实施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现代农业领军人才提升班、“阳光工程”等培训时要向家庭农场倾斜。落实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吸引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外出务工青年农民、农村经纪人等从事农业、兴办家庭农场。加强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农业劳动者生产技能。探索组建农业劳务中介服务组织,努力满足家庭农场临时性用工需求。
(五)执行税费优惠。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农业减免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税费优惠政策,家庭农场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同等享受。对家庭农场拖拉机不征车船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为家庭农场办理税务登记和免税申报手续提供指导和便利。家庭农场生产的鲜活农产品运输按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六)加强信贷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要优化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力度,抓好信用评价,简化放贷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给予优惠贷款利率,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开展大中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抵押、流转后土地经营权抵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等新型信贷业务,盘活农村存量资产。市财政应当积极支持各类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把家庭农场纳入服务范围,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
(七)优化保险服务。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开展家庭农场综合性保险试点。加强保险与涉农信贷协作配合,针对家庭农场特点,创新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完善政府补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家庭农场保险体系,优化保险服务,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家庭农场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八)强化协同服务。对规模较大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农业、林业、渔业等技术部门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一帮一”服务,推进家庭农场深入发展。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参与省内外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扩大优质农产品的市场影响力。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与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市供电局要保障家庭农场正常生产用电,家庭农场的种植、养殖用电、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市水利局要加强水利设施配套建设。其他相关部门要形成培育合力,主动为家庭农场争取政策支持、提供市场信息,帮助其降低风险,提升效益。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各部门要从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四化同步”的高度,把扶持发展家庭农场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加强政策支持和指导服务。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严禁向家庭农场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市农业局(林业局)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好对家庭农场的统计调查、分析监测,及时提出对策措施,着力破解发展难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支持,优化服务,积极推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