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时间在1999年1月1日以后,年满16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员(包括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按国家规定已享受遗属补助费、精简退职费的人员),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二、已参加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及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接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转保);但是,经组织人事部门招录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参保被征地农民不纳入转保范围,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予以终止。
三、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的,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且未开始享受待遇的,折算年限=(个人集体缴费金额+政府出资金额)÷折算时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月缴费标准(计算到月,下同);(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且已经开始享受待遇的,折算年限=(个人集体缴费余额+政府出资余额)÷折算时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月缴费标准;(三)纳入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且未开始享受待遇的,折算年限=(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时A档个人集体缴费标准金额+政府出资标准金额)×30%÷折算时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月缴费标准;(四)纳入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且已开始享受待遇的,折算年限=[(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时A档个人集体缴费标准金额+政府出资标准金额)×30%-已享受的生活补助金额]÷折算时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月缴费标准。
折算缴费年限以人力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折算核定手续时间为界点,按自后向前的顺序,逐月记入参保人员尚未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段。折算年限推算到16周岁为止,折算至16周岁仍有余额的,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集体缴费余额和政府出资余额可以计入转保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集体缴费余额。
四、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参保被征地农民转保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与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被征地农民转保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补缴基数为申请补缴时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补缴比例为申请补缴时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
转保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转保时补缴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仍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或者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补缴时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
五、为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年龄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不足1年按1年计算。年龄计算至人力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保手续当月。
六、折算和补缴年限的缴费基数、缴费指数和个人账户按照下列办法补记:(一)折算或者补缴年限记入到1991年12月31日前的年限,一律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不补记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二)折算或者补缴年限记入到1992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的年限,视作当时按时缴纳,以折算或者补缴时的缴费指数补记当时的缴费指数,以折算或者补缴时的缴费指数乘以当时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补记缴费基数,并按当时规定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三)折算或者补缴年限记入到1998年7月1日后的年限,缴费基数、指数按折算或者补缴的缴费基数、指数补记,并按当时规定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折算后,不足月的余额计入转保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七、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后,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或者停止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八、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后,不得转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和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不得重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
九、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后,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到异地时,折算或者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不能转移到异地的,经本人申请,转保时折算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集体缴费金额和补缴金额可以退还。
十、重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参保被征地农民,在达到符合其中一项待遇领取条件前,应当作一次参保选择,可以选择转保,也可以选择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或者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选择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的,可以一次性领取被征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集体缴费金额,并转为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
十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被征地农民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达到或者超过15年的,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集体缴费余额和政府出资余额可以按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进行折算,也可以选择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并转为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
十二、被征地农民转保的,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被征地村及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辖区人力社保机构办理缴费年限折算和一次性补缴等手续。参保被征地农民在收到缴款通知单后,应当在当月22日前缴费,逾期不缴费的,需重新申请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
十三、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后,可以按我市相关规定申请参加和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我市相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8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8日印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