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
(一)征地补偿费用由征地区片综合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
(二)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坚持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坚持民主公开,坚持专款专用。
(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属于农民集体资产,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支持村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四)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截留、挤占和挪用。被征地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未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
(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登记确认的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数量进行核算,支付给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六)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制定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方案,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用使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户管理,设置专门的账册,并将征地补偿费用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单独装订成册;同时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用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二、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征地后用于经营性商住的,在经营性商住用地出让后,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功能区管委会在镇、街道或者功能区与市财政的出让收入分成所得中,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12%,补助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建设;征地后用于工业、福利性住宅、医疗、教育、机关团体项目的,按每亩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在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或者工程建设指挥部补助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建设,资金由市财政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或者工程建设指挥部结算。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