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农村历史遗留违建住宅处置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4日
乐清市农村历史遗留违建住宅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无违建镇(街道)”创建,加快我市农村存量违建住宅处置,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等法规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无违建镇(街道)”创建中农村历史遗留违建住宅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历史遗留违建住宅是指在1982年2月13日之后、2014年3月26日之前我市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或者规划管理规定建设的住宅。
第三条 违建住宅处置按照“属地管理、条块联动”和“依法处置、区分对待”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置,既要严肃规范,又要符合客观实际;既要遏制当前违法行为,又要有利于长效管理;既要重点关注民生,又要维护公平正义。
第四条 1982年2月12日之前建设的住宅可以直接办理土地和房产登记。
1982年2月13日之后、1986年12月31日之前违法建设的住宅,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当时规定处罚并补办用地手续后,办理土地和房产登记;期间已实施规划管理的,市住建局凭土地登记证书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后,再办理房产登记。
1987年1月1日之后、2014年3月26日之前违法建设的住宅,由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置,但是既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又违反规划管理规定建设的住宅,按照下列分工进行处置:
(一)在农用地、未利用地上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处置;
(二)在建设用地(含存量建设用地和已农转用土地)上建设的,由市住建局牵头处置。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辖区内住建所、国土资源所开展联合办公,对本辖区内的历史遗留违建住宅组织开展调查摸底,依法开展处置工作。
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密切配合,对历史遗留违建住宅是否符合补办条件出具书面意见,并互相通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第六条 1987年1月1日之后、2014年3月26日之前建设,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定建设,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住建局作出责令补办相关手续的决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或者虽不符合城乡规划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二)未影响相邻权人合法权益或者相邻权人无异议;
(三)违建住宅建筑高度在21米以下或者6层以下。
第七条 1987年1月1日之后、2014年3月26日之前建设,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又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意补办相关手续的书面意见后,再由市住建局作出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的决定: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建房条件;
(三)符合城乡规划,或者虽不符合城乡规划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四)未影响相邻权人合法权益或者相邻权人无异议;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
(六)违建住宅建筑高度在21米以下或者6层以下。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本办法实施前市国土资源局已作出拆除处罚决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后,再由市住建局作出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的决定:
(一)尚未申请市法院执行的,不再申请市法院执行,由当事人提出补办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补办相关手续的决定;
(二)市法院委托或者裁定由市国土资源局执行,但尚未执行终结的,由当事人提出补办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补办相关手续的决定,同时终结执行;
(三)已经申请市法院执行,且市法院已经执行终结,但仍有建筑物残留的,由当事人提出补办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补办相关手续的决定。
第九条 1998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原乡镇人民政府、原土地局、原规划局已经收取罚款的,不再处罚,按照罚单上载明的面积直接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房条件按照《乐清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乐政发〔2015〕55号)的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住宅占地面积按照农村村民现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计算。下列土地计入住宅占地面积:
(一)经审批取得的土地;
(二)违法建设占用的土地;
(三)已赠与、转让的住宅用地;
(四)因政府征收或者旧村改造被拆迁并给予货币化安置的住宅用地;
(五)通过继承、流转所得的合法住宅用地;
(六)1986年12月31日之前已建成的住宅用地;
(七)国有划拨土地;
(八)其他应当计入的土地。
下列土地不计入住宅占地面积:
(一)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和庭院用地;
(二)国有出让土地;
(三)其他可以不计入的土地。
既有单间式住宅又有公寓式住宅的,公寓式住宅占地面积按照其建筑面积的四分之一计算。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凭市住建局或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补办相关手续的决定,在规定时间内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再办理土地和房产登记。
《建设用地批准书》根据《乐清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乐政发〔2015〕55号)的规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留用地的,应当办理农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没收决定的,没收的建筑物按照我市没收建筑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住宅占地面积超出建房最大限额标准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违建住宅,但超出部分用地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下,可以对超出限额标准部分作阴影处理,对未超出限额标准的违法建筑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下列违建住宅可以暂缓拆除:
(一)住宅占地面积未超出限额标准的;
(二)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不到40平方米或者拆除后无房居住的;
(三)实施拆除对房屋结构安全造成重大隐患,或者导致社会财富巨大损失的;
(四)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暂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无结构安全隐患,不影响消防与抗灾安全,不影响市容绿化景观,并承诺在规划实施需要时无条件自行拆除,且相邻权人同意的;
(五)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阴影处理的;
(六)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暂缓拆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违法建设当事人向违建住宅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要求暂缓拆除的报告》,并提供《无条件拆除承诺书》,经村委会同意后,上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暂缓拆除的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将《关于要求暂缓拆除的报告》和《无条件拆除承诺书》在村级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三)公示无异议后,违法建设当事人需填写《个人暂缓拆除确认书》,并委托村委会为代表与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暂缓拆除协议书》,《暂缓拆除协议书》应当明确约定暂缓拆除的期限。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暂缓拆除的有关资料上报市“无违建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市三改一拆办应当会同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农村历史遗留违建住宅处置联席会议,研究处理复杂疑难案件。
第十八条 我市“无违建镇(街道)”创建范围之外,违法建设当事人要求处置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4日印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