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乐清市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层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考核、耕地用途管制和“无违建”市的创建,实现全市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产能有保证,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补偿范围
乐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铁皮石斛种植基地等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三、补偿对象
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并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四、补偿标准
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的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60元。耕地保护补偿金额与耕保考核和违法占用耕地情况相挂钩。
(一)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确定所辖各行政村耕保考核系数,考核排名前三的系数为1.1,最后三名的系数为0.9,其他乡镇(街道)的系数为1.0。
(二)具体违法占用耕地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日常执法检查与上一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确定违法占用耕地数值。所在行政村上一年度非法占用耕地超过2宗或者累计占用耕地面积数大于2亩的,在考核前整改到位的,扣发所在行政村年度补偿资金的20%,未能整改到位的,扣发年度的全额补偿资金。
五、补偿资金的发放程序
根据本行政村上一年度承包人承包的符合补偿条件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如实填写《村级耕地保护补偿情况表》(附件1),并于每年5月15日之前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各行政村(社区)上报的耕地保护补偿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所辖各行政村(社区)补偿资金情况(附件2),并填写耕地保护补偿审批表(附件3),于每年6月15日之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对上报的耕地保护补偿情况表、补偿资金审批表等材料进行审查。市国土资源局核定耕保考核系数和非法占用耕地考核系数,市农业局对承包土地的情况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对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进行审核。
审查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情况在乡镇级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土资源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期不少于7天。公告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在7天内重新上报;对公告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公示无异议确认材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意见和乡镇(街道)公示无异议确认材料汇总拟定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附件4、5),报市政府审批。
方案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下拨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给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六、补偿资金的筹措、使用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资金来源主要是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资金也可以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
补偿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按规定使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列入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户公开。
七、相关职责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每年耕地种植情况进行调查,对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地块面积进行登记造册,做好本行政村耕地保护工作以及补偿资金的使用工作,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具体实施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做好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位置、范围等相关情况的核查;统一管理所辖各行政村(社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所辖各行政村(社区)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并进行日常监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耕保考核系数和非法占用耕地情况,并会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拟定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市农业局负责对承包土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对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或者扣减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未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比较严重的;耕地被违法建设占用或者严重污染、破坏的;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其他事项
对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具体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2015年度耕地保护补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