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征收耕地以外农用地参保人数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征收耕地以外农用地参保人数标准为1人/亩。市财政按照3万元/亩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其中2万元/亩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出资部分,其余1万元/亩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中市财政出资部分,在基金中统筹使用。
二、安置农业人口所涉及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数据以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上一年度的土地详查变更数据为准。农业人口数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供。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参照本通知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3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印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