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城中村改造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补充规定》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7日
乐清市城中村改造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城中村改造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乐清市城中村改造、一般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城市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乐政发〔2013〕10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正乐政发〔2016〕62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乐政发〔2016〕7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改造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补充规定如下:
一、安置房(毛坯房)建筑成本标准
(一)被拆迁人根据乐政发〔2013〕10号文件规定,按照赔偿所得的安置面积以每平方米3900元的标准出资建设安置房(毛坯房)。
(二)被拆迁人可以根据乐政发〔2016〕70号和乐政发〔2013〕10号文件规定选择市场化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即在赔偿所得的安置面积中选择部分安置面积以市场化安置方式获取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剩余面积以每平方米3900元的标准出资建设安置房(毛坯房)。在符合乐政发〔2016〕70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前提下,上述安置面积的分配比例由被拆迁人自行决定。
(三)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已落实安置房(毛坯房)政府部分回购政策的项目,被拆迁人根据乐政发〔2013〕10号文件规定赔偿所得的安置面积中,由政府回收35%的安置面积归政府所有,被拆迁人按照实际所得的65%安置面积以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出资建设安置房(毛坯房)。建成后,车位以10万元/个出售给被拆迁人。
二、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一)将乐政发〔2013〕10号文件第九条修改为:
被拆迁人选择土地置换的,由政府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给实施单位或者属地镇街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由实施单位或者属地镇街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建筑面积自建房屋用于安置被拆迁人;其住房依法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实施单位给予被拆迁建筑物残值补偿,补偿标准参照乐清市线性工程房屋征收重置基准参考价执行。
实施单位或者属地镇街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自建房屋原则上应当建设公寓式住宅,其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置换:
1.四层以下的合法建筑按照其房屋合法占地面积的4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2.五层以上的合法建筑按照其房屋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的1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3.已确认使用权或者产权的道坦、简易房(厕房、猪舍和柴基等)按照其合法占地面积的1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4.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实际存在且目前仍在使用的未确认使用权或者产权的道坦、三基(指厕所基、猪栏基和稻草基)进行审核,并在所在村宣传栏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三改一拆办核定、市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按照其占地面积的0.7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二)乐政发〔2013〕10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实施单位统筹使用”是指: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腾空的,按照应置换建筑面积的15%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具体的签约时间和腾空时间由实施单位确定。
以上内容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