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转换衔接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转换衔接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头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2日
洞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转换衔接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文件相关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转换衔接办法做如下规定。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年满16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员(包括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按国家规定已享受遗属补助费、精简退职费的人员),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二、已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接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转保);但是,经组织人事部门招录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参保被征地农民不纳入转保范围,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予以终止,个人专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一次退还给本人。
三、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且未开始享受待遇的,其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累积额(含政府补助部分,下同),可全额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的基数,按办理折算手续时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确定(计算到月,下同)。
(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且已经开始享受待遇的,其享有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累积额的余额部分可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的基数,按办理折算手续时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确定。
折算缴费年限时间界点,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折算核定手续为时间为界点,按自后向前的顺序,逐月记入参保人员尚未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段。折算年限推算到16周岁为止,折算至16周岁仍有余额的,直接计入转保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重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参保被征地农民,在达到符合其中一项待遇领取条件前,应当作一次参保选择,可以选择转保,也可以选择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或者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参保被征地农民转保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与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被征地农民转保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申请补缴时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确定。
六、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年龄计算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保手续当月。
七、转保人员折算和补缴年限的缴费基数、缴费指数和个人账户按照下列办法补记。
(一)折算或者补缴年限记入到1991年9月30日前的年限,一律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不补记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
(二)折算或者补缴年限记入到1991年10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的年限,视作当时按时缴纳,以折算或者补缴时的缴费指数补记当时的缴费指数,以折算或者补缴时的缴费指数乘以当时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补记缴费基数,并按当时规定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三)折算或者补缴年限记入到1998年1月1日后的年限,缴费基数、指数按折算或者补缴的缴费基数、指数补记,并按当时规定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折算后,不足月的余额计入转保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八、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后,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今后不得重新转回,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九、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后,不得重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
十、被征地农民转保的,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被征地村及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社保机构办理缴费年限折算和一次性补缴等手续。参保被征地农民在收到缴款通知单后,应当在当月25日前缴费,逾期不缴费的,需重新申请相关补缴手续。
十一、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后,可以按我县相关规定申请参加和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我县相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符合《洞头县退渔渔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洞政发〔2007〕80号)规定,办理退渔渔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采晴整理)